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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中国特色经济分析法学的前言

  
  第三,游教授的某些论述本身也存在可斟酌之处。例如,在论述法治的边际成本的时候,游教授指出:“当法律的供给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每制定和实施一部新的法律,由于与其他法律规范相互支持和相互作用,其边际成本呈现递减趋势……也就是说,法律的供给充分而不饱和的情况下,法律的消费越充分,法律的成本就越低。”[10]这是对微观经济学中“边际成本递减”规律的直接化用。问题在于,这里的结论是否会因为忽略了机会成本的影响而产生偏差?按照游教授本人的说法,在法治的机会成本中本来就存在选择何种法律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调整某一关系,立法者首先要选择是否采用法律作为调整手段的问题;倘选择了法律,则又要选择订立何种类型的法律(诸如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单行法律还是综合性法律?等等);倘确立了法律的类型,又要选择制定何种层级的法律(法律、法规、还是规章?)。在以上三个阶段中,任一阶段的选择出现偏差,都会导致额外的机会成本的产生,也就会影响到实际表现出来的边际成本。这似乎又反证了笔者在论述经济分析法学本身的困境的时候指出的“过多单纯的前提假设导致该学科本身难以面对复杂的现实问题”的论断。

  
  四、结语

  
  著名宪法学家林来梵教授将其代表作《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称为“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而在笔者看来,游劝荣教授的《法治成本分析》无疑也将成为中国特色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一种前言。在经济学概念对法学领域的渗透、把经济分析法学的一般原理打上“中国特色”的烙印等问题上,游教授凭借深厚、扎实的法学和经济学素养做出了较为完美的回答,而这,无疑是经济分析法学这一方兴未艾的法学研究方法论在我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宝贵基础。

【作者简介】
郑毅(1983.4-),男,汉族,祖籍福建福州,现居辽宁大连。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现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
【注释】 相关著述如仉建北、王秀玲:经济分析法学的效益价值对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意义,载《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9月;时显群: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法制的意义,载《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等等。
游教授教授的相关思想,也体现在他一系列的论文中。可以参见:从物权立法的“叫停”风波看法治及其进程的成本,载《领导文萃》,2007年第1期;法治进程中的成本研究,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9期;法治成本论略,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7期;行政执法成本及其节约与控制,载《发展研究》,2006年第5期;违法成本论,载《东南学术》,2006年第5期;守法成本及其控制 ,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司法成本及其节约与控制,载《福州大学学报》(社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守法与守法成本间的“反比例关系”研究,载《福建法学》,2006年第3期;关于立法成本的思考,载《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法律宣传与教育的成本分析,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法治成本的节约与控制刍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法治进程的成本分析载《南风窗》,2005年第3期;关于法治概念的界定,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法治进程中的成本分析,载《东南学术》,2004年第1期;等等。
对于这一部分的内容,游教授在第四章辟专章进行了深入分析,详见《法治成本分析》,第116-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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