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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中国特色经济分析法学的前言

  
  三、反思与突破:法治成本分析的理论困境

  
  虽然《法治成本分析》一书对中国特色的经济分析法学有着独到的见解,然而下列问题所带来的局限性,依然是游教授乃至所有经济分析法学人所必须面对的挑战。

  
  首先,来自于经济分析法学本身的困境。毋庸置疑,经济分析法学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的解构提供了一种崭新的途径。但是,其理论本身的困境,也成为它进一步发展的巨大障碍。其一,和微观经济学一样,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前提是著名的“经济人假设”。但在实践中,是否所有处于某种法律关系中的人都是纯粹的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行为标准的“经济人”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差异无疑对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前提构成了挑战。其二,经济分析法学以微观经济学原理为理论基础,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又以定量分析为逻辑起点,而现实中诸多法现象(如道德、社会联系等)是难以进行量化的,这无疑构成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盲区。其三,微观经济学的诸多定理、推论,都建立在复杂的假设前提之下,故而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理论推导。法学作为一门联系广泛的基础社会科学,在实践中极难产生完全符合某一经济模型所有假设条件的理想状态,因此,单纯的理论分析在复杂的法律实践问题面前往往表现出些许苍白与无奈。其四,经济分析法学的最终落脚点都集中于投入产出比——即如何投入最小的成本而获得最大的收益,也就是法学领域中的“效率”问题。[8]但是与经济学的单一目标不同,法学除了追求效率外,更注重对公平的关怀,甚至某种条件下承认公平优位于效率。理念的差异也成为了用经济犯法分析法现象的巨大障碍之一。

  
  其次,在经济分析法学植入我国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可能诱发排斥反应的因素。其一,在经济学与法学的差异方面,由于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大量引入了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而限于意识形态对个学科的影响程度不同,法学则更多的保留了自己的“中国特色”。因此,作为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我国的经济分析法学必须调整好两个基础学科之间的差异,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张力关系。其二,两大法系的差异方面。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多的吸收了大陆法系的理念与制度,而经济分析法学则滋生于美国这一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这在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上体现出差异。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互相忍让,为彼此提供方便,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不同的是,在英美法系中只有财产法而没有物权法,因此也没有相邻权法律制度,相邻方之间发生的干扰、妨害行为是用财产权规则来调整的—首先进行产权界定,分清哪是‘你的’,哪是‘我的’,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产权造成妨害和损失,就应当予以赔偿。”[9]其三,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经济分析法学的“经济人”假设,从根源上来自于资本主义制度的财产私有制观念。这使得该学科在试图进入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中国时,不得不面对意识形态的巨大鸿沟。能够在这一鸿沟之上建立起一个坚实的支点,无疑会对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本土化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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