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案例遴选上,显现出浓郁的中国特色。得益于常年位居相关领导岗位的关系,游教授对于现实中典型事例的关注有着不同于一般学者的敏感性。难能可贵的是,这些事例中的绝大多数都体现出了浓郁的“中国特色”。例如,在论述违法成本的部分,作者所举的某青年针对天安门广场吐一口痰罚款五角的规定而在支付了一元钱后吐了两口痰的事例,使读者对于适度的违法成本所带来的收益有了明确的认识。[5]又如,在论述法治与效率的部分,关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期间出现的个别地方一味追求在“快”、“重”、“严”等方面的攀比,甚至出现7天就把犯罪分子送上刑场的事件,使读者不得不对严格程序对于法治效果的价值陷入深深的反思。[6]再如,通过对我国普遍存在的遇到矿难就下令全省煤矿一律停产安全检查、遇到网吧大火就让所有网吧一律停业等事例的诠释,作者又把批判的矛头直指习以为常的“专项斗争”和“运动性执法”。一个个鲜活生动的案例,无不烙着“中国特色”的印记。倘若不从这些切实的案例出发,我们的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又岂能仅仅凭借一种观点的借用、一个理论的移植而轻易实现?笔者在前文已经指出了经济分析法学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缺陷,而这本《法治成本分析》,恰恰在这一个极为重要却又极少人问津的问题上,做出了一种难能可贵的表率与示范。
第三,在论证模式上,表现出浓厚的前言色彩。了解微观经济学的人都清楚,微观经济学的魅力就在于将现实中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进行量化分析,以从中发掘出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规律,进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指导作用。而经济分析法学正是由于秉承了微观经济学的这一特点,故而在法学分析的条理性、客观性上,都有着其他法学分析方法无法具备的优势。但是,这本蕴含着浓重的经济分析法学色彩的《法制成本分析》的谋篇和行文,却大大出乎笔者意料。其一,通篇几乎没有经济分析法学基本定理的踪影。从科斯定理的第一律、第二律,到波斯纳定理的“模拟市场”理念,游教授全然不予涉及。其二,可以称为微观经济学标志之一的经济模型分析,也在该书中遍寻不着。作者也在后记中谦虚的指出:“本书只是对其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做了一些初步的探讨,意在抛砖引玉”。[7]笔者认为,这与游教授对该书的定位有关。其一,本书只是提出了一些经济学中最为基本的概念,诸如各类成本、效益等,并没有涉及具体的专题性分析,如需求弹性、价格弹性、边际成本等。这可以称为前提目的。其二,本书的另一意旨,在于将这些经济学概念引入到法学领域,并积极寻求与具体的法现象的对应关系,进而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分析法学研究奠定基础。这可以称为过渡目的。其三,本书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如何将我国的法治实践状况融入到具体的经济分析中来,为所谓的“第二次飞跃”提供坚实的理论前提。这可以称为终极目的。综上可以发现,该书的用意,实际上是在于提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前言,或者为我国的经济分析法学划定出相对稳定的研究范围。游教授所谓的的“抛砖引玉”,大概意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