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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

  

  然而,这种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路径,对于作为社会法的劳动法律的建设说来,则有着重大的影响。这就是由于私有制的地位飙升以及相应的私法地位的的飙升,致使在法学界和社会上,用私法的理念和原则来看待劳动关系和指导劳动立法的看法,具有广泛的影响。这种情况也直接反映在《劳动合同法》立法当中。这就是主张将作为私法基础构成的《合同法》的原则甚至规定直接套用到《劳动合同法》上。这种情况表表明,中国不仅需要进行私法的“补课”,而且在私法补课之后,还面临着更艰巨的社会法的“补课”。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问题上,宪法是制定任何法律的依据,《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直接依据,而不是《合同法》[6]。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部分,与基本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不单纯是《劳动法》内容的细化,在准确执行《劳动法》原则的前提下,它可以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如果过分强调和夸大母法和子法的制约关系,作为后来者的子法就很难对现实的社会关系加以科学和超前的假定,那么母法就失去她存在的意义了。而作为私法的《合同法》,它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合同制度有借鉴意义,但不能用民事合同的法律理论来代替劳动合同理论。


  

  立法依据问题除了理论上的分歧,还存在一个技术上的难点,这就是中国的《劳动法》是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按照立法权限属于一般法律而不是基本法。如果以劳动法作为依据,还需作出一种学理上的解释。因为《劳动合同法》如果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位阶和法律效力与《劳动法》平行,如果由人大通过,则高于《劳动法》,这是一个很尴尬的事情。笔者认为不能仅从法律通过的机关来简单判断一部法律的地位,而是要考虑到当时的立法背景。当年《劳动法》的出台是由于调整劳动关系现实状况的迫切需要。在当时亟需有一部劳动法律的国际国内的背景下,原本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法》提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7]由于立法程序上的这一特点,因而使得《劳动法》法律地位问题在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8]但根据《劳动法》的实际地位和作用,这一法律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已经具有了基本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以《劳动法》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直接立法依据,不管是否将这一原则直接写入法律,都是一种法理性的要求。[9]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是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双方当事人,是立法过程中一直争论的问题。这一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依据是民法还是劳动法争论的具体化和实质化。


  

  《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这种表述几乎就是《合同法》的翻版。几经修改,在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则表述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这是与送审稿在立意上完全不同的一种表述,即《劳动合同法》是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主旨,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立法目的。但这种表述方式恰恰又成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中一个争论的焦点,即《劳动合同法》是否只保护劳动者还是应该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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