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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

  

  财产关系一般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7}422个别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从财产交换关系开始的。劳动者以其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雇主进行交换。作为交换物的劳动力也是一种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属于劳动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交换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等价交换:劳动者提供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工资是劳动力的等价物,又是劳动关系构成的中介物。对于劳动者来说,工资是其劳动力价值的价格;对于雇主来说,则是其生产成本中的工资成本。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则这种财产关系便转化为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一般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7}15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力无法与劳动者分离,所以,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力的同时,自身必须接受雇主的支配和指挥。或者说,在劳动关系存在和运行的过程中,劳动者的实际身份并不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因为你的财产已经让渡或出卖给雇主,你已经成为一个必须听命于雇主的被雇佣者。[3]所以,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一般的谈所谓财产关系并没有实际的意义。这种财产关系只存在于劳动关系在结成的过程中,即劳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财产关系的意义只在于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是一个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劳动力的独立的自由人,即劳动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所谓财产关系在实际中便不复存在。


  

  个别劳动关系在经济性和人身性上的特点,决定了在权利关系上的特点,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和实际上的隶属关系。平等性,是由劳动力市场的等价交换的原则决定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劳动关系双方各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所以他们之间有可能建立一种以双方合意为基本原则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这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是,这种平等性只是表现在个别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即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决定是否建立这一关系。一旦劳动关系建立起来,作为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告结束,劳动者必须服从雇主的支配或指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在劳动关系的实际运行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并无平等性,而只有从属性。这种从属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过程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指令与服从是这种关系的原则。{8}这种特点反映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实际上是确立了劳动力的有偿让渡,一旦关系确立,雇主便取得了劳动力的支配权,从属关系由此形成。


  

  2.劳动合同:从属劳动的合同


  

  首先提出市场条件下工人与资本的关系是“从属关系”的是马克思。{9}这一概念揭示了以资本为中心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劳动的从属性或从属劳动的特质。从属劳动的理论,成为劳动法理论构建的基础理论和基础概念。正是由于这一基本的出发点,构成了劳动法对民法的挑战,并使劳动法具有了“从属劳动者的保护法”的性质。{10}从属劳动论,作为劳动法立论的理论基点,首先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法的本质的问题上体现的。{11}


  

  从属劳动对于个别劳动关系的影响,直接体现在确定个别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平等契约,即由劳雇双方自主签订,但在实际当中,由于劳雇双方在地位和身份方面的差别,劳动合同从签订到实施,根本无法做到对等。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等的从属性契约。{12}劳动合同从订立开始到实施,劳动者始终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对于雇主招募工人之“应募”,而且,以劳动合同订立为标志的劳动关系成立,其意义也在于劳动者纳入雇主的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中,成为这一组织的隶属者。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对于这一从属或隶属关系的法律认可。


  

  首先,劳动合同的从属性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都是由雇主单方面所确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根本无法提出自己的意见甚至都无法了解合同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只是签与不签的选择。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劳动标准,为保证这一标准的实施和节省成本,劳动合同有定型化和格式化的趋向,这一趋向尽管有促进劳动标准实施并降低合同成本的积极意义,但许多雇主却利用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定至最低标准,而对于劳动者的义务,则规定的详尽倍至。


  

  其次,劳动合同的从属性还表现为劳动合同所特有的“附合契约”上。劳动合同的“附合契约”有各种称呼,如所谓“工作规则”、“工厂规则”或“就业规则”等。在我国一般称“企业规章制度”。“附合契约”的具体内容一般不在劳动合同中明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也并不清楚“工作规则”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但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工作规则”便成为规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行为的基本依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就所谓“工作规则”或“就业规则”的内容而言,劳动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工作纪律的规定;其二是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保障的规定。对此,我国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在我国,工作规则的内容通常只是关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人的各种规章制度。[4]这种工作规则完全是从保障企业利益的角度制定的,所强调的也只是企业对于劳动者管理的权利,而且,由于企业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在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往往有许多不利于工人的条款,有些条款并且是明显违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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