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元论
该说认为确定权利位阶原则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多元的,由此而形成的权利位阶原则是一个多层次的网格结构。
德国宪法学者提出应该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权利位阶:根据人的尊严(这一
宪法核心价值)与各基本权利接近程度为标准,决定基本权利序列;根据是人的价值还是物的价值;是自由权还是平等权,决定权利位阶;根据是有关公益的基本权利,还是私益的基本权利等因素决定基本权利的序列。[52]拉伦茨教授则认为权利冲突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首先取决于——依基本法的价值秩序——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他种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无疑应该说: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的性命或人性尊严有较高的位阶。因为言论自由权及资讯自由权对民主社会具有“结构性的意义”,联邦
宪法法院明白赋予两者——较其他基本权——更崇高的地位。[53]韩国学者权宁星教授认为,生命权、人格权优先;生存权优先;自由权优先[54]。张新宝教授认为两种利益的冲突必须寻找利益平衡,而某一种利益是否重大取决于它对于利益主体的重要性以及立法者的价值观。人格利益一般地高于财产利益;公民对于政治方面的利益(如投票权)高于普通社会利益(如对于社区服务的改进意见的反映);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则具有最高的价值。 [55]
总之,多元论采取多个价值标准建立权利位阶,充分考虑并注重权利内涵中的多元价值,并特别注重现实世界里具体主体、特定权利所蕴含的实际价值,从而丰富了观察视角,有利于在权利与权利位阶间建立起较准确的对应关系,仅就此而言,多元说比一元说要合理。
3.权利位阶原则是法律信念之网
多元论建立的权利位阶原则并非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权利位阶原则体系。这种权利位阶原则体系可被称作“法律信念之网”:作用于案件问题的信念就像一张网,其中每一个相关的信念总是与别的几个相联。没有一个信念是所有其他信念都必然遵守的起点。每一个信念都有一个复杂的网络来支持,而在此网络中所有的信念都最终根据经验而相互加强。[56]建立由权利位阶原则法律信念之网的终极目的是实现人的基本价值,由于人具备自然、社会双重属性,所以这一信念之网起码应基于上述双重属性而展开。
首先,从人自然属性考量须承认人格权益优先原则。法律上的价值判断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此已成为无需论证的公理。[57][58]强调权利属性中人的要素的重要性,强调人的尊严与自由是法制的核心价值。[59]由此而言,人格权应优位于财产权;生存权应优位于发展权。
其次,从人的社会属性角度考量须承认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人将自身的部分利益分割出去,信托给国家、社会经管并汇总成为公共利益;同时公共利益也会通过对人的利益构成限制。[60]
最后,权利位阶原则间的互克性。权利位阶构成的法律信念之网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体系中的诸元存在互克性。多元论无非主要是以权利中人的要素、社会要素进行综合考察而得出的结论,是在一个宪政国度里处理人与财产之间的矛盾关系和人与社会之间矛盾关系,这两对矛盾进行综合评判的结果。当我们试图证明一些标准时,必须设法证明位居这些标准之上的原理的合理性,而往往这些原理本身又是难以证明的。一旦我们试图将一条规范看成明显的比另一条规范更重要时,这却成了很难确定的事情,即使给出了一些解释性规则,这些规则又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这里将出现解释的“无穷倒退”,构成规范效力上的悖论。[61]权利位阶原则体现的是权利价值的轻重关系,权利位阶原则间的矛盾也就是由建立原则的标准之间的矛盾所决定。这些标准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它们之间客观存在着冲突,只能透过相互补充、相互限制的交互作用,基本价值的意义才能体现出来,比如平等与自由、公平与效率往往都是矛盾的。[62][63][64]在任何一个具体案件中都会遭遇到很多原则。这些原则都会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原则所表达的理念的现实性程度越高,其越起作用。此外,价值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并不一致。价值间的冲突一般多见于短期。短期内冲突的价值从长期来看可能是互补的。限制个人自由有可能在短期内增进繁荣。然而从长期看繁荣又会强化自由权。在短期内,安全往往与繁荣冲突。从长期看,繁荣的国家更安全,而安全的国家优惠促进繁荣。[65]
权利位阶原则的体系性表明,面对权利冲突案件,法官可以选择任何一种原则为起点展开法律推理。他可以调整“信念之网”以适应它所选择的办法。[66]这表明,与其说权利位阶原则在宣示“春秋大义”,还不如说其重在提供法律推理程序的启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