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反腐败与党内民主的问题。官员腐败的直接制度原因是官员的选拔机制问题。我们之前的官员选拔机制重视领导推荐与组织考察,但在党内民主程序方面相对松弱--这就导致有关官员只要维持好与“领导”的关系就万事大吉了。这样一种选拔机制显然不利于对官员的有效监督。党内民主可以是一个有意义的制度进路。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其选拔过程应探寻一种选举民主的机制,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根据选举结果直接决定相关干部任命。党内民主是国家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应模范遵守和实践法律上的选举民主制度,通过制度性压力迫使当选的领导干部主要不再对“领导”负责,而是对全体党员/整个党/党所代表的人民负责。这里可以有非常灵活的制度创新空间,比如借鉴村民选举中的“两票制经验”(先由特定区域内的公民投票选举党内的候选人,然后有党员或党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等。
再次就是阳光政府的问题。腐败都是具体的,都来源于权力具体行使中捕捉到的寻租机会。因此,我们反腐败的思考需要一种“阳光政府”的制度思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通过制度建设使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有利于大大降低腐败的可能性。2008年5月实施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个标志性的起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开端,以公众知情权的制度保障为基础,将重要的政府立法与决策过程对公众开放,发展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与程序,建立政府说理与回馈制度,这些都是“阳光政府”的制度要点,值得体系化地加以思考并积极进行推进。当然,除了建构“阳光政府”的体系化制度之外,一些关键性的制度必须配套地加以修改或建立起来,这主要是指国家保密制度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保密制度根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具有特殊背景下的合理性,但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一个和平的常态法治国家建设时期,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政治社会情况重新审定相关信息的保密密级、期限与形式等,积极围绕“阳光政府”的要求修改保密法。不久前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司法信息公开”的问题,这是“阳光政府”制度理性的合理拓展,我们乐见其成。另外一个关键性制度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腐败与官员财产之间的联系最为紧密,因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处于反腐的“终端”位置,需要在制度上克服困难,适时决断。新疆阿勒泰试行官员财产申报,但关键性项目上的“零申报”却为这种试验泼了冷水。王锡锌教授提出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不能久拖不决,需要从“试验”走向“决断”,这是非常真切的判断。当断不断,其势必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