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狱,一种非法脱离监管的行为,在刑罚史上自从有了监狱以来,就是国家极力打击和惩罚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然而,在
刑法理论发展史中,也有相应的违法性或者责任阻却事由(正当行为)来实现个案公正。违法性阻却事由,就是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不细谈这几种理论的争议。在剧中,主人公的越狱行为直接遭到了否认,并面临来自多方面的追击。而问题是,为了公正而自救的行为——越狱,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在
刑法理论上相应的问题是,自救行为是正当行为吗?
在
刑法理论上,自救行为的性质和地位在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英美法系的双重犯罪论体系以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都有相应的反应,但是具体的规定和刑法定位不同。总的来说,自救行为是一种广义的正当行为(合法行为),因为在国家--个人的二元模式下,个人有权为了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而采取相当合理的行为予以自卫。但是如何在理论上实现完美和合理性,各自去采取了不同的路径。大陆法系倾向于阻却违法性说,英美法系认为是辩护事由,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往往作为广义的正当防卫行为处理。详言之,在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中的“不法侵害行为”的范围如何界定,存在犯罪说、违法犯罪行为说和限制违法犯罪行为说三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作为广义的正当防卫行为处理,而不认定为自救行为。
在剧中,主人公为了实现公正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反而倍受否定和追捕,试问
刑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何在?
刑法不止于保障,而应该延伸至保护。详言之,在我国,如果发生越狱行为,事后查明是无罪越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这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通行的做法。但被我们忽视的事,既然行为本身合法,还要通过“拟制的犯罪”(即在确认为无罪之前仍以犯罪行为追捕的阶段)要进行惩罚,是否是惩罚本身无效的行为呢?如果是,那么高额的司法成本由谁来买单?如果是,那么需求公正的机会是否专属于国家呢?如果是,那么个人的权利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