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谈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即每当论及某个学科的独立性的时候,较为大家公认的该学科的领军人物们总会来论证该学科是独立性的,而竭力反对其独立性的人又总是那些该学科原来所属领域的研究者,笔者尚未进入这学术圈,对此不甚了解,但是有一点似乎是肯定的——确定了一个学科的独立地位后,对该学科的研究者来说肯定是一个喜讯,有着诸多的利益。[⑥]这似乎给人一种怀疑,他们是否会以科学的态度来论证这个问题,而不会因为自身利益而有失偏颇?且不说让这些人“回避”,[⑦]但是最起码也要听听其他学科的意见,很重要的就是法理学。在决定某个学科的独立性时,不是看它是否被国家机构认同,比如说成为“14们核心课程”等,而是要真正分析确定其独立性后与理论、实践有何作用?要从这一划分的社会意义等方面来综合考虑。
根据我最先的那种思路似乎也可以用来解释一个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即解决纠纷的一系列的规则是否有着共同的、可区别其他的属性,但是这个思路与传统思路差别不大。即便是有,也只是视角上的小小的差异,而且很可能我的标准更不值得推敲。我想从另一个进路来分析学科的独立性问题——阶段划分的思路。
一个学科在刚产生的时候,总是从其他学科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法学刚开始就是从神学等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的,到一定的时候,这分离出来的部分可以独立门户了,似乎这时候将其最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必要的和科学的。我无法给出所有学科的独立时刻的标准,但是就国际环境法来说,至少要满足这样一些要求,才能说它是独立的和自洽的学科——有着一个研究群体;有着特定的研究对象;如果不认同“环境权”的概念的话,环境法还是一个追究责任的法律部门,那么独立的责任承当体系也是必须的等等,只有在这些都满足以后——而现在的国际环境法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再说国际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似乎更不需要费尽唇舌的论证,真正是不证自明的(self-evidence)了,而当前,这些问题交给国际法和各国环境法即可。
有学者另辟蹊径,从国际环境问题给传统法学带来的挑战入手论证国际环境法的独立性,认为“从人类社会近年来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解决手段来观察,传统法学尤其是传统国际法学的众多理念和做法已经难堪重任,而不得不把开拓的思路,寻觅新的思路的任务交给国际环境法这一新兴学科”,[⑧]试图通过阐释国际环境问题对传统法学提出了挑战,而传统法学又无法解决,所以必须诉诸于国际环境法来论证其独立性。论者接着说到三点挑战,即对“私权至上”的挑战,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和对法学纯粹性的挑战。[⑨]尔后又提出了国际环境法的应对之道。我非常赞同论者的研究视角,但是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现提出,望有助于理解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