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理论界逐渐认识到引用社会学中的倾斜保护理论能更好的论证对消费者尽心倾斜保护的合理性。同时,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也要求对消费者保护进行适度的倾斜。
1、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
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来源于社会学的科层制理论。韦伯认为社会分层是一个多元的复杂现象,应该运用多重标准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次序,并确立了财富、权力和声誉三个分层的基本标准。[5]由于不同层级获得的财富、权力和声誉的资源不同,造成了层级间的不平等,获得较少资源的群体逐渐沦落到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其追求平等与自由难度增加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需要平等相处,在交换中更要遵守平等的原则。但是市场中的消费者与经营者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客观上需要给予倾斜保护。
以康德、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理论对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也影响深远。康德提出了著名的义务论观点:“尊重我的邻人的义务包含在不把他人贬低为我的目的之上具有的准则里(不要求他人降低他自己以为我的目的所奴役)”康德义务论的道德哲学促进了发生于实力雄厚的制造商和既无财力又不了解产品内情的普通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的公正合理解决。罗尔斯则指出:“正义的原则表明,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人都有不是把彼此当作手段而是作为目的本身来看待的愿望。”他认为,在一个民主平等的社会里,没有理由要求一些人为了另一些人的要求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只有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有利于“每一个人的利益”才是合理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给法学家们、法官们特别是原告方律师、代理人们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思想武器。尤其是当人们讨论产品制造商是否应当承担因其缺陷产品给消费者或用户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时,当产品制造商及其辩护律师大谈产品事故是社会发展的代价、应维护制造商的利益以保证社会上商业发展的时候,罗尔斯的理论有极其重要的作用。[6]消费者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被强者侵害,急需公权力机关制定公平的交易规则保护自己。只有弥补这种差距,才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更好地保护。
2、利益平衡立法精神需要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
利益平衡作为一项立法原则,指“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7]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应当是使事物合乎正义的一个中道权衡”。[8]为了追求平衡价值,就应该“认识所涉既得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分量,在正义的天平上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9]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控手段,就是平衡社会主体间各方的利益,从而使其权利义务相互调和,维护社会整体的稳定。法律对利益进行平衡的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确认、界定和分配利益,法律确认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及其地位,确认利益的目标所指向的对象,确定利益分配原则和范围,分配利益数量和质量,并对某些弱者的利益予以倾斜保护,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达到利益的公平。二是法律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法律会根据利益兼顾和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限制较大的利益,保护较弱小的利益,缩小利益差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