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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部分条款解读与启示——以担保业务为视角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三十六条六十条六十一条九十二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二百九十三条三百六十八条共九处提到“交易习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以之为尺度来确定。但在现实交易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可避免歧义和疏漏,需要进行解释或补充。“交易习惯”即为合同解释和漏洞填补的重要参照标准之一。如上述,《合同法》多出提到“交易习惯”,却始终没有对“交易习惯”这个如此重要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本条则明确了“交易习惯”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

  
  启示:

  
  1、为防范法律风险,担保机构不仅要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应对当地或各相关行业的交易习惯有所了解。

  
  2、全国乃至各地的担保担保同业公会、联盟等自律组织应通过章程、协议、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同业交易习惯建设,良好的交易习惯,不仅能在行业内部进行规范和指引,还能对外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3、鉴于“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也能被认定为交易习惯,但须注意证据的保留和收集,若不能举证,即使真实存在,也难获法院支持。

  
  二、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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