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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部分条款解读与启示——以担保业务为视角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部分条款解读与启示——以担保业务为视角


金振朝


【关键词】合同法;司法解释;担保
【全文】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为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施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解释。为在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以往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成果,避免了条文抽象、笼统、原则,力求严谨、明确、具体可行,其重要性非同小可,被称为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本文拟选取其中部分条款进行解读,并就其对具体担保业务的影响提出一些思考与启示。

  
  一、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该条第一次明确了“摁手印”具备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此之前,由于缺乏相应规定,摁手印是否必要以及能否为人民法院所认可一直存在争议,至现在可谓已尘埃落定。

  
  启示:

  
  1、签约时,当事人(尤其是自然人)签字、盖章的同时摁手印,可以为合同成立起到双保险的作用,故可要求当事人在签字时加摁手印。当然,前提是面签规定得到很好的遵守,如果合同不是当面签署,签字、盖章、摁手印可能全部虚假。

  
  2、“摁手印”尽管重要但也并非所有合同成立的必要事项,实际操作中可以灵活掌握。如,对“摁手印”相当抵触且不能接受的,仅需保证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即可;特殊原因无法签字的,可要求其“摁手印”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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