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设计在政府与市场(企业)之间徘徊,已经陷入死循环。公众参与,本应作为补充和制衡政府和企业的一方,却一直被忽视、回避或停留于表面。无可否认,人民群众拥有维护自己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和保护、改善自己生存环境的权利(环境权)。为了保障这项基本人权的实现,需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激发公众参与维护城市乃至人类共同的水资源的热情。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之实现的诉讼制度,横跨民事和行政诉讼两大领域,保护范围非常广泛。[13]针对排污企业,公众和民间社团应当有权对于公共水资源的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在2007年10月28日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广为期待的公益诉讼问题作出回应,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憾。希望在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能够增加对于行政主体维护水资源的工作不到位和失误提起行政公诉的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民众的力量与国家强制力、企业社会责任(全球契约)相结合维护水资源。
四、发展水产业的法律(制度)
解决城市水资源紧缺的问题,节约、维护水资源固然很重要,但现有水资源总是有限的,其与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矛盾必将长期存在。因此,发展水产业,开发新的水资源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当然选择。事实上,只要真正地承认“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那么“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研究就可以找到一个理论上的出发点或研究纲领。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必然深刻决定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今天谈中国改革时,往往有重视制度创新、轻视技术结构创新,重视经济杠杆、忽视科技动力的倾向。[14]这种倾向体现在应对城市水资源紧缺的问题上,就是重视节流,忽视开源,虽不能说是舍本逐末,至少是有失偏颇。
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出发,海水淡化与利用、污水再生回用、雨水收集利用等都是目前较有发展前景的水产业,可以扩大水资源的供给,拓宽水资源的来源。在2007年中美循环经济与节能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廖泰泉教授的发言介绍了SPR污水再生回用技术——通过污水净化器的作用,仅需30分钟污水便可自净至饮用水标准。从逻辑上推论,如果这样一种技术和产业得以推广,则关于节水问题旷日持久的激烈讨论似乎就变得不再那么重要了。2008年,国家海洋局发布《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10年末,海水淡化能力达到每天8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海水直接利用能力达到每年550亿立方米;海水利用对解决沿海地区缺水问题的贡献率达到16%——24%。这一战略性目标的提出,对于沿海城市缓解“水荒”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但由于《纲要》只是原则性、纲领性的文件,且从发布主体而言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效力,因此其具体贯彻、实施尚依赖地方立法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