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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傍名牌”行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对于将内地知名企业的商标,在香港等境外恶意注册登记到企业名称中,再以香港公司的名义,以授权生产、委托加工、成立子公司等作幌子,在内地生产、销售同类产品这一行为,是值得注意的。内地和香港有关法规不同,由于内地工商机关不能直接变更“傍名牌”公司的登记,所以要撤销其登记必须由权利人到注册地香港通过诉讼解决。一旦企业发现自己的商标在境外被恶意抢注的,应尽快聘请相关代理机构向境外有关单位提出撤销请求;此外,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企业仍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

  
  鉴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傍名牌”行为调整的现状,受害人应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倾向性规定。如果一旦发现市场上有“傍名牌”行为的出现,应当毫不懈怠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更坏结果的发生,避免像华伦天奴品牌似的境遇。及早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力合作,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打击“傍名牌”行为,努力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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