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傍名牌”行为方式的规定。该条例53条明确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由于《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核准登记企业名称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2)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而《
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样造成“商标注册与管理”与“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两种行为分属不同部门管辖的局面,给“傍名牌”者留下了可以违法的空间。在一定层面上也无法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审核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相同”和“相似”性。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对“傍名牌”行为的规定。由于目前在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救济措施仍是主要的救济手段,并且在实践中证明也是基本成功的,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傍名牌”行为出台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
民法通则》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6](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