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傍名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及救济策略
(一)“傍名牌”的法律规定
对保护驰名商标的呼吁和对“傍名牌”行为的打击之声不绝于耳,可是“李鬼”依然猖獗,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目前合法仿造产品和非法仿冒产品之间的分界线并不明朗,所以“傍名牌”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对于这种以合法登记的形式作掩护的不法行为,目前只能综合运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对其予以制止和打击。
由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上不够健全,对“傍名牌”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商标法》对“傍名牌”行为的界定也比较模糊,致使打击处理力度不够。而且,《企业登记法》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尚有不协调之处,存在衔接上的漏洞或空白。一位地方工商局官员指出,现行的《
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不一致,商标是全国管辖,而企业名称属于地域管辖。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更使“傍名牌”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虽然,《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没有明确“傍名牌”的概念和范围,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对“傍名牌”的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总的来说,“傍名牌”行为的救济措施、行为方式都分别规定在各个不同法律性文件中。
(二)“傍名牌”行为的知识产权救济措施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8年3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这为打击“傍名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规定》明确,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规定》中引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目的是对当事人的起诉予以指引和规范,也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