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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傍名牌”行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二、“傍名牌”的几种表现形式

  
  归结起来,近年来“傍名牌”的主要“伎俩”不外乎以下几种而已,即使变换也 是不离其宗,只要我们善于分析,准确总结归纳,那么在接触到类似案件后必将得心应手、胸有成竹:

  
  第一是打擦边球。

  
  打“擦边球”就是模仿著名商标,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而购买。对于文字商标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例如将“华伦天奴”,加上前缀变成“**华伦天奴”,加上后缀,“华伦天奴 **”[3]。实际上,世界品牌有前缀后缀的并不多,即使有,也是一般人所熟识的几个;2007年4月5日,福建某媒体刊出“国际化张裕被傍名牌侵权”一文,张裕指出公司从来没在香港或法国波尔多注册过张裕的企业或商品商标,市场上的“香港张裕”“、波尔多张裕”均为侵权商品。伴随着中国葡萄酒行业的急速发展,行业的品牌集中度也越来越明显,诸如像“香港张裕”一样的“傍名牌”现象也愈演愈烈。对于图形商标,处心积虑地在细枝末节处处精心筹划,而使消费者莫辩真假。比如“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对于一般消费者的评判标准而言,恐怕没有几个人能清楚知道。

  
  “擦边球”不管怎么打,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极力模仿使自己看起来就是著名的商标,要使消费者误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模仿的核心就是模仿标识和包装,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是将一些名牌商标或知名企业字号拿到境外或其他地区(常见的主要是香港地区)注册为企业字号或商标,然后以该企业的名义,以授权、委托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商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所述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商标,误导消费者。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某种商品时,特别是普通的易耗品,如食品、纸巾等,常常只认包装或装潢,而不具体过问是什么牌子,更不注意生产厂家及产地[4],这便给非法制造商以可乘之机。如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被宁波企业在香港恶意注册的“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生产压力锅仿冒后,生产经营大受影响,去年上半年产品销售量比正常销售下降15%以上;温州法派服饰公司被杭州一家叫“法派一族”的企业仿冒后,产品不敢进入杭州市场。被侵权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切假冒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往往找到正规厂家投诉,给知名企业的商誉造成损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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