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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里该学啥?

  
  所以,法学院里不能单纯学法条,这应该早已成为共识。有人提出法律职业化培养模式,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以切中法律的专业性、技术性与应用性。然而,在就业市场化的今天,传统的“专业对口”之说不应继续成为一种铁定的择业要求。高校输送的法科学生数量越来越多,而法律职业岗位,却压根就无法做到一对一。供已远大于求,大量法科毕业生无法找到对口专业。在这种供求现状下,以法律为教育中心,推行法律职业培养模式,也许只能为法律人才的储备作出贡献,但对法科学生的直接就业、广泛就业、灵活就业,恐怕多有不利。如果以法学为教育中心,如前所述,重在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思维能力、问题意识,而这种宽口径、高层次的训练,更有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种综合教育中得以逐步提高,应对多样化的就业岗位和职业工种,会更有选择余地。

  
  以法学为教育中心,就应该多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而不是仅仅满足于习题训练。问题意识和习题意识是两种不同的培养思路,法学教育者应该责无旁贷地让学生意识到这一区别。问题意识更是一种思维能力的训练,包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其中当然含有怀疑和批判的精神。相反,习题意识则它无法有效培养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仅仅满足于一种知识的单纯记忆与机械理解,追求的是“唯一的答案”。长此以往,视视野不能开阔,思路无法舒展,遇到真正的问题时,可能会变得束手无策,不知所措。由此说开去,法学教育中,习题意识不仅仅体现于单纯的习题训练,诸如纯粹的知识灌输、缺乏怀疑与批判精神的思维引导性训练,也是一种贻害无穷的“习题意识”,终究无益于法科学生综合素质的养成。

  
  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以法学教育为中心,自然应以理论为主,尤其是法学课堂更应是理论的天地。只有掌握了扎实的理论,理论功底硬了,才谈得上在实践中应用。法学课堂上只有理论,不可能有实践,实践只能在实践中。因此,法学课堂上一个又一个的精彩案例本身并不是实践,也不能替代实践。案例只能是为理论学习提供服务的教学工具,绝不能拿来冒充实践。但以法学为中心的教育模式,并不排除实践的训练。但实践教学环节,未必一定局限于法律专业的实务部门,法学院应走出这一局限,让法科学生在更为多样化的实践基地去接触社会、认识世界、投身实践,以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显然,这也应该是法学院里该学的东西。及时摒弃那些不该学的,紧紧抓住必须要学的,让自己炼就的功夫,不仅限于纯粹法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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