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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定罪机制之比较

  

  审理程序大体是:选定小陪审团、开场陈述、起诉方举证、辩护方举证、终结辩论、控方反质辩论、指示陪审团、陪审团评议、陪审团裁决。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基层法院初审案件都实行陪审制;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其成员从法院辖区的普通公民中挑选,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 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和听力有缺陷的人,以及有前科者,不得担任陪审员;根据习惯法,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和各种政府官员也不得担任陪审员;小陪审团的组成是不固定的,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临时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挑选小陪审团的成员有一套烦琐的程序;在法院开庭时,由书记官从预先准备好的候选陪审员名单中抽签抽出预备陪审员,有的州,如新泽西州抽够14 名即可,而在联邦法院则最多需要18人{12}(P1119);接着,法官、被告人及其律师、检察官均可询问预备陪审员的姓名、职业、工作、居住地等情况,并且可以询问“你是否认识本案被告人及其律师或者检察官”等问题;为了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诉讼双方有权对预备陪审员提出绝对回避。陪审团选定后,经当庭宣誓后履行职责,候补陪审员与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审理。开场陈述是诉讼双方在审判开始阶段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顺序是先起诉方后辩护方;该陈述反映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动机、过程和后果的观点,是日后求证和辩护的大纲和蓝图,这时法官往往提醒陪审团控辩双方的陈述并非证据和证词本身。起诉方举证:开场陈述后,起诉方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起诉,包括出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以传唤已方证人出庭作证为主;证人在法庭作证要经过宣誓并声明如实陈述,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由提名或传唤证人作证的一方询问叫作直接询问,目的是使证人说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直接询问中不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由对方律师发问叫作反询问,目的在于暴露证人作证中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审团揭示证人的不可信;反询问时可以提出诱导性问题;反询问后,由提出证据方进行再询问;美国的这种质证程序称为交叉询问。这时起诉方还要向法庭和辩护方展示自己掌握的证据,让被告人或证人辨认并接受辩护方的询问和质疑。辩护方举证也如此。终结辩论:美国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第29. 1条规定,终结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先由起诉方开始辩论,后由辩护方辩论,然后由起诉方反驳{12}(P1129)。与开场陈述不同,终结辩论不再仅仅是双方律师的观点,而是案件证据、推理和结论,在这一阶段,控辩双方无不拿出看家本领,竭尽所能说服陪审团或法官,控辩双方的论辩技巧、证据组织和法律运用均被展示无遗。控方反质辩论是指在终结辩论中,控方拥有第二次机会去反驳或排除辩方的质疑,但只许控方对辩方的质疑作进一步的证明。指示陪审团:由于陪审员是法律外行,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内容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由证据引起的争议;解释有关法律用语的确切含义。陪审团评议:在评议前,由法官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陪审团长和副团长或告知陪审团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通过抽签方式剔除候补陪审员,最终有12名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陪审团评议秘密进行,法警守侯在评议室门口,不准任何人进出评议室;而且不管评议结果如何,此后不能对评议活动进行调查。陪审团裁决:在所有的联邦法院,要求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必须全体一致同意,而且要求投票,但是如果法官有足够的公正的理由并决定剔除一名陪审员,那么11人一致同意也可以{12}(P1117);如果陪审团充分考虑后,仍不能作出一致同意的裁决,该陪审团为悬案陪审团,由法官宣布解散,同时宣布此次审判是一次无效的审判,然后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这一案件;陪审团就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决后,便回到法庭,由陪审团团长或法院书记官宣读裁决;如果宣布的是无罪判决,法官必须接受,并释放被告人;如果是有罪判决,在该裁决宣布之后,法官作出判决之前,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15}(P1374-376) 。按照美国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的规定,如果陪审团作出的是有罪判决,在其履行完职责并被解散之前,应控辩任何一方的要求或者法官的提议还要就陪审团评议情况对陪审员进行民意测验,以检测评议是否依法进行{12}(P110)。如果民意测验表明陪审团的裁决不是意见一致的结果,那么法官将引导陪审团进一步进行评议或者宣布此次审判为无效审判并且解散陪审团{12}(P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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