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事司法体制不同
美国刑事司法体制迥异于世界各国,形成自己独特的分散独立、互不隶属的特点。与我国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1.侦查(调查) 模式不同。世界各国侦查(调查) 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单轨制侦查,指侦查活动由警方侦查人员单独进行而且是从属于或主要服务于公诉方;双轨制侦查,是指侦查活动由官方和民间的侦查人员分别服务于或从属于公诉方和辩护方。美国采取双轨制侦查(调查) 模式,政府和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对涉及的案件进行侦查、勘验、鉴定或取证,但双方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交叉询问后,才能被采信{9}(P160)。而我国采取的是单轨制侦查模式,犯罪嫌疑人一方不享有侦查权,拥有一定的调查权,但调查权明显低弱于侦查权,更谈不上与之抗衡。美国的警察机关分为四级:联邦、州、郡、市镇;联邦一级主要设在司法部、财政部、内政部、国防部等;州一级警察机关按职能划分,分为:巡警、执法警察或者两职能兼具的警察;美国的警察机关之间相互独立,各自独立行使职权,与我国的统一的警察体系有所不同。2.公诉机关的设置不同。美国由于实行联邦制,存在着互不隶属的分属于联邦和州的两个检察系统,而且联邦和州内部设置的检察机构之间也相互独立,自主行使职权{9}(P199) 。美国起诉制度的特点是:选择性起诉,检察职能以个人负责制为基础,检察官享有起诉决定的垄断权,起诉对象及罪名的确定、送交审查的证据、起诉还是不起诉、是经大陪审团起诉还是检察官直接起诉,均有检察官自主决定,基本不受审查{9}(P1243-246)。而我国的检察机关从中央到地方统一按行政区划设置,互相隶属,法律明文规定上级领导下级,检察官在案件起诉方面,不享有大的自由裁量权。31法院系统的设置不同。美国同样存在互相平行的联邦和州的两个法院系统,两系统内部的法院基本上采取三级模式: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州地方法院;法院按职能可划分为: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审判法院负责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就案件作出判决;而上诉法院只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并且仅审理一审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在审判组织上,审判法院一般采取“独审制”,上诉法院则采取“合议制”;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又可分为:法官审和陪审团审{11}。而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按从中央到地方统一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法律明文规定上级机关指导下级机关的工作,我国的法院系统并没有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分,上级法院既是初审法院,又是上诉法院,而且对上诉的案件是对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在审判组织的选择上,我国只在初审范围内有可能有陪审员参与审判,法律虽然规定陪审员与审判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力,但是由于陪审员通常不是法律专家,而又是合议庭的成员,承担判断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决的职责,他们很难做到不依附法官、独立行使职权。
五、司法运作的程序和方式不同
美国刑事程序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审前、审理和审后阶段。
审前程序大体包括:控告、逮捕、搜查和扣押、登记、指控、初次到庭、保释、预审、起诉、传讯(认罪程序) 、辩诉交易、审前动议、证据展示、审前会议。控告一般构成签发逮捕令状的基础。逮捕指司法当局拘留或羁押某人使其回答法律上的指控或接受讯问,分为有证逮捕与无证逮捕两种,逮捕令由法官签发。搜查分为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两种形式。按照美国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第41条的规定,应联邦法律执行机关官员的要求或联邦检察官的要求,有管辖权的治安法官有权签署命令搜查和扣押其管辖区内的某人或其财产;负责调查国际或国内恐怖活动的治安法官则有权在任何可能发生恐怖活动的区域签署涉及任何区域的搜查和扣押某人或财产的令状。法官必须在存在搜查和扣押某人或财产的合理依据后,才能签发令状{12}(P1169-171)。登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带到警察局所履行的登记手续。指控是指检察官决定将某一案件递交法官处理。初次到庭是指将被捕者无不必要延误地解送到地区法院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讯问,经过初次到庭,法官还要对被捕者作适当的暂时处置,如决定将被捕者继续关押,或者将被捕者取保释放或者具结释放。保释由治安法官或初审法官在初次到庭或保释听证时作出,法官在决定是否保释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犯罪嫌疑人被保释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书面保证其随时参加以后的刑事程序、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释金。美国1984 年保释改革法案规定,如果在保释听证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被告的释放构成对他人和社会安全的威胁,允许联邦法院羁押被逮捕者,而拒绝保释;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对法官的决定进行听证,有权要求自己的律师参加听证,可以在听证时举证和让自己的证人作证,也可以对其他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仍不被采纳, 他有权就羁押问题获得快速的上诉复议{13}(P1983-1005) 。预审是指被指控犯有重罪的被告人有权要求法官举行听证,决定是否存在合理根据支持指控,是否将被告交付审判。起诉分为大陪审团起诉和检察官直接起诉两种。大陪审团由法庭召集,由随机挑选出来的16至23名公民组成,负责调查本地区发生的犯罪;其作用是听取检察官的报告,审查检察官提出的证据,以决定是否应当对被告人起诉;大陪审团的活动是保密的,在会议期间,除检察官和证人外,他人不得入内;检察官可以提供证据,协助大陪审团询问证人,但在进行表决时,检察官应当退出;大陪审团作出决定采取简单多数制,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第6 条规定至少要有12名陪审员同意{12}(P138) ;如果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应立即通知检察官草拟起诉书,经大陪审团长签署后在法庭上公开宣读。目前,只有少数州规定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许多州仅规定重大刑事案件应当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但所有在联邦法院起诉的重罪,都应当有大陪审团的起诉书{14}(P1132-133) 。审前程序中可能还有指控协商会,在美国一些司法区,检察官通过召开指控协商会寻求犯罪的有关补充信息资料;指控协商会是由犯罪嫌疑人和主要证人,包括警察参加的一个非正式会议,目的是通过不同角度地审视证据,来衡量证据的证明力;检察官会见所有参会人员,每位与会者均有机会解释事实;检察官在听取了每位与会者对事实的陈述后,就比单单依靠警察的看法而更能全面地衡量证据的证明力和起诉的适当性{10}(P1282)。传讯:起诉书送达法院后,法院根据迅速、及时的原则,将该案列入传讯到庭日程表,要求被告人出庭接受传讯;传讯时,法官首先问明被告人自然情况,向其宣读起诉书,并告知权利或为无力聘请律师者指定律师,然后要求被告对指控作出答辩,被告通常有三种答辩方式:有罪答辩、无罪答辩、既不认罪也不争论的答辩,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况,法院一般不再开庭,可以迳行作出判决;如果是后两种情况,法院应当择期开庭审理。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方以撤消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诺,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以便节省审判所需的时间和开支,特别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辩诉交易时禁止法官参与,辩诉交易达成后,控辩双方应当在开庭时将协议提交法官,法官可以接受或者反对该交易,如果法官接受辩诉交易,法官进而要对被告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以确保被告进行辩诉交易是自愿的、对交易的内容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于是法官可以着手对案件进行判决;如果法官反对辩诉交易,法官必须通知控辩双方,并给予被告人撤回辩诉交易的机会{12}(P159-60)。审前动议是指辩护律师提出的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要求,常见的动议有:通过发现程序获得检察官掌握的证据的动议和排除采信检察官证据的动议{15}(P17-9)。证据展示通常发生在预审和审前动议阶段;美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在预审开始之前,必须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目录提交给法庭和辩护方,这一做法可谓检察官向辩护方进行的证据展示。审前证据展示动议是指在法庭审判开始之前,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查看控方掌握的证据,以便帮助被告人做好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作为对等,辩护律师也须向检察官展示一定范围的证据。审前会议:美国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第17. 1条规定:基于控辩方的动议或法庭的决定,法庭可以召开一次或数次的审前会议,该会议由控辩双方参加,会议结束后,法庭应当整理和形成一个在会议上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事项的备忘录,目的是以便日后对案件进行公平快速的审理{12}(P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