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有: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规则等。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叙述直接了解的实质性事实,而不得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意见和判断结论;其理论基础是:从已经证明的事实得出结论是法院的职能,而非证人的职能;但该规则有例外。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含义是:证人所提供的案件事实必须是他自己亲自感受到的,而不是转述他人的感受,否则便不被采纳为证据;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80 条规定,排除传闻的理由是:在口头陈述的情况下,证人复述他所听到的话时存在着不准确报告的危险;该规则也有例外。最佳证据规则是适用于文件证据的一条规则,即文件证据必须是最好的,最直接的证据;依此规则,证据的提出者应当提供原始材料,如果提出副本、抄本、影印件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否则不予采纳;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文字材料,而且适用于录音和照片。非法证据规则是指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证明有罪的证据采纳;确立除外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其理论基础或预期目标是:如果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采纳,警察便没有理由在此方面违法行事{7}(P1428)。
美国审判实行较为彻底的言词诉讼原则{8}(P1147)。在审判中,证明犯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方通常不承担证明责任,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被告方为对抗指控,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关于证明的标准,美国刑法学家黑兹尔?克波尔把刑事诉讼中的证明程度分为七级:(1)没有有意义的证据,这是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怀疑,执法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采取不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调查行动;(2)合理的根据,即认为某人有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执法人员据此临时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3)可能性理由,即认为某人很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执法人员据此可逮捕嫌疑人;(4)优势证据,即依据已知的全部证据相信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的可能性,有些州的法律将此规定为预审听证时强制被告人到庭受审和提出起诉书的标准;(5)表面证据,即依据公诉方证据可以排除任何合理怀疑地相信被告人有罪,有些州法律将此规定为大陪审团提起控告书的标准;(6)排除合理怀疑,被告有罪的最终证明标准;(7)有罪的绝对证明,即绝对地确信被告人有罪,甚至可以排除不合理的怀疑,这是极难实现的目标,因而在司法行动中也无此必要{9}(P1285)。关于达到可能性根据的要求这一指控的证明标准,他们的解释是:考虑此时可获得的所有证据后,如果一位明理的人有合理的理由(可能性根据) 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可能性根据就存在{11}(P1279)。在美国,被告人要被定罪,控方必须承担证明责任并且提供的证据必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辩方对控方的反驳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要求即可,在举证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证据和证词通过问答方式呈堂,再经过双方的交叉询问,方始具有完整的证据效力。
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或证据规则,刑诉法明文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有关证据的要求和证明的标准散见于刑诉法或司法解释中,而且规定很不系统、很不完善。如:在证明标准上,刑诉法规定:立案要求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逮捕要求要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并有逮捕的必要;侦查终结的案件要求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移送审查起诉;起诉要求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定罪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可见我国的刑事证据大多要求客观真实,笔者认为,规定这样标准的立法初衷虽然是好的,但不符合证明的客观过程和逐步深入的客观规律,而且客观真实很难达到。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庭审期间证据采信和排除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几乎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人判断或合议庭表决的结果,这既不利于规范和制约法官的审判权,也不利于庭审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可能导致法官擅断和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