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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露台与屋顶浅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范围

  
  但是,如果采用上述学说来解决住宅屋顶共有权人利用屋顶进行装饰装修活动是否会构成对露台所有权人的侵权时,恐怕并不足够,因为,此学说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仅仅及于表层粉刷部分,那么屋顶共有人哪怕是在屋顶钉钉并使其穿透粉刷表层即构成对露台所有人的侵权。

  
  从《区分所有权解释》4条的规定来看,该司法解释采用的应属“壁心说”。该第4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如此看来,适用这一法条则顺利解决了业主在利用住宅屋顶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合法性[4]。

  
  至于露台所有人转让露台时是否应经过住宅屋顶共有人同意这一问题也应得到解决,即转让时以露台或屋顶的地板中心线来划分,转让露台的范围及于露台地板的中心线。虽然《物权法》第71条前段明确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处分(转让)的权利,但《区分所有权解释》中没有对转让专有部分的范围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壁心学说来进行法理上的完善与补充,以促进交易效率。

  
  结语:本文通过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范围的界定,目的是期待进一步解析区分所有权中所包含的特殊的共有形式,这种共有既不同于传统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是具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双重性。

【作者简介】
杨鹏五,广西柳州广正大律师事务所。
【注释】:两部规章均为中国建设部于2004年及2005年出台的征求意见稿。
:此概念区别于阳台,笔者认为,阳台是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根据其围护情况分为封闭阳台或非封闭阳台。关于阳台的法律性质与冲突问题,本文不论述。
:参见杨立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评析(中),中国民商法律网》
:笔者认为,对于住宅屋顶的利用可以是无偿的,但对于经营性用房的屋顶的利用如何排除是无偿的呢?《区分所有权解释》的立法取向是否在有意识的排除经营性用房屋顶的有偿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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