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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三十年

  
  可以这样认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通过实施经济发展优先的战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发展目标之间冲突矛盾,但并没有彻底地解决此项矛盾。后来的情况表明,经济优先发展战略的不足是明显的,这直接影响到了法律发展,使前二十年的法治发展出现了诸多缺陷。

  
  其一,民主参与不完善或民主缺失条件下的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导致了经济成果分享的不公平,法律本可以起到的调节作用出现缺位。中国社会基尼系数多年居于高位的状态凸显了改革前二十年、特别是九十年代社会经济秩序的不公正。

  
  其二,经济发展以其它方面的发展、特别是以环境资源的牺牲为代价,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软法”。中国在扮演所谓“世界制造工厂”的角色时,以人均GDP一千美元的发展水平,承担了人均五、六千美元水平时的严重污染后果。在此期间,中国环保法等法律的实施普遍出现了“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的局面,说明中国环保法的设计与实施在相当程度上是不成功的。

  
  其三,经济发展没有自动推进社会发展,反而是以牺牲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为代价,法律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作用明显滞后。在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倒退的事实面前,中国法律到底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是需要认真检讨的。

  
  第四,民主参与不完善或缺失条件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分向“部门利益”和精英集团倾斜,公共利益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被严重忽视。同时,与通过分税制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积极性的制度安排相关,法律运行受到地方性利益的强烈干扰,出现了普遍且严重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上的“地方主义”倾向。

  
  第五,由于法治建设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出现了法律自身建设中的精英化导向,包括法律职业化、纠纷解决的司法化、原有人民调解等工作的衰退,民众利用法律的机会存在诸多障碍,等等。

  
  第六,法律运行机制不健全,运行成本过高,法律效率低下。

  
  第二阶段,2004年至2020年,以本世纪初中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为起点,以跨越“矛盾凸显期”即2020年为终点,也大致将经过近二十年时间。此阶段的法治建设以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发展优先战略为核心,也可称之为以“社会发展主导”的法治建设阶段。

  
  应该看到,在民主政治发展不充分的条件下,推进社会协调发展战略,有其特定的难题。破解这些难题,有赖于一些精细且苛刻的社会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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