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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下)

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下)


王利明


【摘要】  民事领域的法典中心主义,是指在民事法律部门的全部渊源体系中,民法典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典中心主义有助于保障私法规则的统一性、实现民法渊源的体系化和确立民法基本价值的中心地位。民法典应当对单行法起着法律创制上的指导作用和法律适用上的统率作用;同时单行法对民法典也起着细化补充、辅助、维持民法典体系性以及发展和实验等作用。因此在民法典制定时必须处理好民法典和单行法的关系,在坚持民法典为中心的同时,做好立法的规划和统筹,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体系性。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下,谈论去法典化为时尚早。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民法典,同时也要关注去法典化的现象,注重协调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避免单行法自成体系。
【关键词】法典中心主义;民法典;单行法;体系化;去法典化
【全文】
  

  四、去法典化现象并没有否定法典中心主义


  

  (一)去法典化现象产生的原因


  

  所谓去法典化(decodification),又称为法典的分解或者解法典化,是指由于在法典之外产生的大量特别法削弱了民法典的中心地位和基本价值,且这些特别法本身构成了若干微系统(micro-systems),从而使民法典本身被边缘化。此种现象在学术上称为“去法典化”[1]。德国学者维亚克尔,很早就看出法典到了资本主义后期将由盛转衰的“危机”,[2]法国学者里贝尔(Ripert)在1948年出版的《法律的衰落》中呼吁学界关注民法典之外特别法的大量增长现象,但当时并没有受到学者们的关注。[3]直到1979年,意大利学者伊尔蒂(Irti)在书中提出“去法典化”的主张,去法典化现象才受到各方的瞩目。伊尔蒂指出,去法典化是一种“逐渐把民法典掏空的立法活动,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在民法典之外调整民事关系,并提出一些新的原则。在民法典的周围,涌现出一些‘民事微观制度’”[4]。去法典化的特征在于:一方面,去法典化针对的是既有的民法典。去法典化现象所消解的是法典的中心地位,所以,它必然发生于那些以法典为中心的成文法国家,对于完全没有法典化的国家,当然也就无所谓去法典化问题。而且去法典化只是一种客观的法律现象,并非是某一学派的主观性主张。[5]另一方面,去法典化只是使法典的中心地位受到了动摇,“民法典已经不再是民法体系中至高无上的统治者”[6],“它那井井有条的体系有时似乎不再能成为大量新法律的、组织上的参照系”[7]。但去法典化的本意并非在于反对制定民法典,或者完全否定民法典的意义。法典中心地位的动摇主要表现在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法典的适用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去法典化并未完全导致法典的彻底解体或者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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