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中)
王利明
【摘要】 民事领域的法典中心主义,是指在民事法律部门的全部渊源体系中,民法典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典中心主义有助于保障私法规则的统一性、实现民法渊源的体系化和确立民法基本价值的中心地位。民法典应当对单行法起着法律创制上的指导作用和法律适用上的统率作用;同时单行法对民法典也起着细化补充、辅助、维持民法典体系性以及发展和实验等作用。因此在民法典制定时必须处理好民法典和单行法的关系,在坚持民法典为中心的同时,做好立法的规划和统筹,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体系性。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下,谈论去法典化为时尚早。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民法典,同时也要关注去法典化的现象,注重协调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避免单行法自成体系。
【关键词】法典中心主义;民法典;单行法;体系化;去法典化
【全文】
一、民法典体系与民事单行法关系的协调
民法典中心主义,是以民法典为中心来完善整个民事立法体系,如果在整个民事立法体系中没有这样的中心,则这个体系就会呈现出杂乱无章的混乱局面。所以,法典中心主义就是要明确民法典作为整个全部民事立法的中心。[1]我认为,制定民法典,确立法典中心主义,并处理好其与民事单行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在未来民法典制定中,首先应当将属于民法典内容的单行法纳入民法典之中,对大量不能纳入民法典的单行法,则必须注重协调其与民法典的关系。同时,强调法典中心主义,就是要以法典为中心,以民事单行法为补充,构建一个完整的民事立法体系。在我国,因为没有制定民法典,现在的民事立法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在民法典颁行之后,有些民事单行法仍然存在,而且还可能制定新的民事单行法。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完全采取单行法的方式立法,造成立法中出现了诸多的不协调、矛盾,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单行法与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法律之间不协调。因为没有民法典,基本民事制度不明确,所以,难以厘清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常常引发是否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争议。例如,《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之间,究竟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还是平行的关系;《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担保法》;再如,在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票据质押背书不是设立票据质权的必备要件,而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非经票据质押背书,票据质权不得设立,因此,在《物权法》和《票据法》两个微系统中,票据质押背书的功能问题就发生了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