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法典中心主义有助于实现民法渊源的体系化。在我国现阶段,民法渊源是多样的,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习惯法等。在所有这些法律渊源中,民法典应当处于中心地位。法典中心主义在我国目前的历史阶段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民事立法杂乱,立法主体多元化,部门立法替代民事立法,法律渊源众多,规范适用紊乱。由于我国采取多层次立法模式,大量的行政法规追求自身体系的完整性,而忽视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例如,关于侵权责任制度的规定,在许多行政法规中都有规定,结果各个行政法规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也不一致。这些都导致以法典为中心的民法法律体系的建立变得越来越困难[19]。
第四,法典中心主义有助于确立民法基本价值的中心地位。坚持法典为中心,就是要坚持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价值理念的中心地位,而单行法应当全面贯彻民法典所体现的基本价值,至少不能与这些价值发生冲突。民法典的自由、安全、平等等价值是构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社会,每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合理的经济人,都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从事各种经济活动,都从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出发从事各种行为。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运行中交织着各种矛盾、冲突。正因为如此,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各个主体的行为加以协调和规范。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秩序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赋予主体一定的行为自由而逐渐形成一定的秩序。这就是哈耶克所说的自我生成的秩序。内生的市场秩序是“通过那些在财产法、侵权责任法和契约法的规则范围内行事的人而在市场中产生的”[20],这种“市场的”秩序只是在参加的个人自愿交易的过程中出现。这些价值应当在单行法中得到体现。当然,单行法的价值也可以形成对民法典价值的补充,有助于完善整个民事法律的价值体系。例如,民法典坚持抽象的法律人格,对各种主体并不区分其身份而区别对待。而在单行法中,其具体人格理念就仅仅具有补充性的地位,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和“消费者”这两种具体人格的区分。但是,这并不影响民法典之中所确立的抽象人格的中心地位。[21]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191页。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164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学家:法的创立者》,薛军译,《比较法研究》,2004(3)。
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学家:法的创立者》,薛军译,《比较法研究》,2004(3)。
TheodorBühler-Reimann, PrimatdesGesetzes unter den Rechtsquellen?, in Studien zu einerTheorie derGesetzgebung 1982, at53, 53~55·
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学家:法的创立者》,薛军译,载《比较法研究》, 2004(3)。
JacquesVanderlinden, Le conceptde code en Europe occidentale du XIIIe au XIXe siècle: Essai de définition 72 (1967), at190-91,n·70
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 7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JacquesVanderlinden, Le conceptde code en Europe occidentale du XIIIe au XIXe siècle: Essai de définition 72 (1967), at190-91·
JacquesVanderlinden, Le conceptde code en Europe occidentale du XIIIe au XIXe siècle: Essai de définition 72 (1967), at191·
Pierre Bourdieu, Habitus, Code et codification, Actes de la Recherche en Sciences socials,1986,p·42·(vis formae)。
Jean Carbonnier, Droit etpassion du droit sous laVe République, Flammarion, 1996, p·8·
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陪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参见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序言,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丁玫译,《中外法学》, 2002(1
参见马沙度:《法律及正当论题导论》, 88页,澳门,澳门大学法学院, 200
See Reinhard Zimmermann, Codification: History and PresentSignificance of an Idea, 3 Eur·Rev·Private L·95, 98 (1995), at103·
参见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234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
参见张新宝:《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具体侵权责任》,载《法学家》,2007(5)。
FriedrichA·Hayek,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theMirage ofSocial Justice(Ⅱ), theUniversity ofChicago Press,1976,p·109·
参见内田贵:《日本民法典修改的动向和展望》,载《民法典体系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8年5月8日、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76~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