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典中心主义有助于保障私法规则的统一性。我国确立民法典为中心的私法体系,有助于保证我国法律的统一。以法典为中心的民法法律体系强调民事基本规则与基本制度应当由民法典加以规定,这些规则与制度将成为单行的民事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不能随意修改、变动。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当从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出发,尽量统一各种市场规则,以防止规则不统一而造成的市场混乱。[17]我国民法典应当尽可能地追求私法规则的统一性,建立较为完备的市场经济规则。我国实行民商合一体例,商事特别法只是特别法,私法体系应该以民法典为中心和主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制定民法典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实现法制的统一。[18]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需要视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规则,但又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国一直没有民法典,立法者也没有形成以民法典为中心的立法思维模式,结果导致了现在的各种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例如,由于我们没有民法典对产品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定,结果导致目前对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散见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大量的特别法中,目前又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结果这些法律对于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别,赔偿范围等规定也不同。由于对环境侵权责任没有在民法典中作出基本规定,以致我们现在有大量的特别法对每一种类型的环境侵权行为作出规定,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根据不同的法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存在较大差异,如在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究竟应由污染方首先负责,还是由第三人首先负责,各个法律规定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