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中心主义的思想起源于罗马法。法典中心主义的思想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彭波尼(公元2世纪)以及帕比尼安(公元3世纪)所阐述的产生罗马法的法源体系中,法律被视为所有法源中的首要法源,并且被当作其他法源(裁判官告示除外)的衡量标准。[3]盖尤斯将法律定义为由人民作出的规定与命令,因此它也是人民的“权力”(potestas)的表现。因此,法律在法源体系中的首要地位不容置疑。[4]在当时并不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法典,这里表现的是所谓的“成文法中心主义”。在法典出现之后,成文法中心主义就演变成为法典中心主义。所以,法典中心主义是在成文法以后才出现的概念。
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处于领土分裂、法制分散的状况。直到19世纪现代法典的时代到来之前,仍然并存着为数众多的其他法律渊源。[5]这个时期,法典被看作现代民族国家的工具和标志。结束中世纪法制度与罗马共同法并存的时代,去除中世纪法制度最后的残余,并且扫除法的特殊主义而将需要适用的法加以统一。[6]在最初的意义上,法典化是要结束法律渊源多元和混乱的局面,从普鲁士、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家的法典化经验来看,都在于使法典成为法律渊源的中心。[7]例如,《法国民法典》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结束成文法和习惯法各自为政的分裂状态,并尽可能结束习惯法各不相同的混乱状态。所以,《法国民法典》在颁布时就宣告:“自新法生效时起,罗马法、教令、普遍性或者地方性习俗、成文法、条例等,如涉及组成本法典的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均不得发生效力。”[8]在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中,法典中心主义被推向了极致。在当时,法典曾经被奉为法律的唯一渊源。制定民法典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促进法律规则的统一,尽可能通过民法典形成法律渊源的排他性(exclusiveness)。所谓排他性,是指就其所涉事项而言,法典是唯一的渊源,应排除其他渊源尤其是习惯法的适用;法典的实施旨在排除其他的法律渊源。减少其他法律渊源的数量,是历史上绝大多数法典的目标。[9]这一时期实际上过度强调了法典中心主义,例如,“在19世纪,民法典在法国一直被视为核心,法律的真正心脏”[10],而对单行法的制定持否定态度。
法典中心主义不仅仅是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化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是法律渊源排他性的需要。此外,民法典所具有的形式效力,也决定了它必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一部法律采用了法典的形式,就具有比一般法律更高的价值和效力,因为形式本身就可以赋予文本以特殊的效力,这也是一些社会学者(如布迪厄)所称的“形式效力”[11]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认为,某一条文如果被纳入法典之中,将比纳入普通法律之中具有更高的权威性。[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