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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上)

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上)


王利明


【摘要】  民事领域的法典中心主义,是指在民事法律部门的全部渊源体系中,民法典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典中心主义有助于保障私法规则的统一性、实现民法渊源的体系化和确立民法基本价值的中心地位。民法典应当对单行法起着法律创制上的指导作用和法律适用上的统率作用;同时单行法对民法典也起着细化补充、辅助、维持民法典体系性以及发展和实验等作用。因此在民法典制定时必须处理好民法典和单行法的关系,在坚持民法典为中心的同时,做好立法的规划和统筹,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体系性。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下,谈论去法典化为时尚早。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民法典,同时也要关注去法典化的现象,注重协调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避免单行法自成体系。
【关键词】法典中心主义;民法典;单行法;体系化;去法典化
【全文】
  

  “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1]艾伦·沃森的这一名言描绘了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目前,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关键时期。是否应当制定民法典,走法典化道路,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我国应当坚持法典中心主义,从而真正实现民事立法的体系化。法典中心主义主要解决民法典制定的理论基础,以及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关系的问题。


  

  一、法典中心主义的历史发展


  

  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典是处于中心地位,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典中心主义。所谓法典中心主义,在成文法国家,法典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和最终成就,由法典统领其他形式的民事规范。本书所指的法典中心主义,仅限于民事领域,即在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部门的全部渊源体系中,民法典处于核心的地位。艾伦·沃森曾言:“一部法典最令人瞩目的特征是它标志着一个新的开端。在大多数国家里,一个基本观念是,随着一部法典的问世,先前的一切法律都被废除了;人们不能脱离法典,回溯到历史上解释其条文。”[2]法典所具有的内容的完备性、体系的完整性、调整范围的宽泛性、价值的指导性等等,都决定了它必然在民事法律渊源体系中具有中心地位。在我国,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即使民法典不是单行法的上位法,但相对于单行法而言,法典应当处于更高的效力层级。一方面,民法典是最基本的概括和总结,它规范的是最基本的民事制度,所以它必然处于更高的效力层次;另一方面,民法典是规定基本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它对于所有单行法具有指导作用。所以,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典通常对单行法起着一种统辖的作用。单行法与民法典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它不应该游离于民法典的体系外,形成自身的独立的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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