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国,法律都是
宪法救济的一个主要对象,在我国当然也并不例外。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中,立法机关直接依据
宪法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实施行政管理,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裁判案件。因此,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最有可能违反
宪法,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违反的通常只是法律[11]。如果否定法律违反
宪法的可能性,就是否定
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和
宪法第
五条都明确规定了法律的效力要低于
宪法、法律不得与
宪法相抵触。
当然,受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权力的构造所决定,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行使。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别称之为“条例”、“规定”和“办法”。根据
宪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制定的基本条件是“根据
宪法和法律”。所谓的“根据
宪法和法律”,即意味着根据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可以将行政法规分为三类:
1.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
宪法制定了法律,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了实施性、执行性的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在所有的行政法规之中占据着绝大多数[12],其制定的依据是法律,因而判断的基准也是法律,需要提供的只是法律救济。
2.
立法法第
八条规定了法律保留的事项范围[13],
立法法在第
八条所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第
九条又分为绝对保留的事项和相对保留的事项[14]。根据
立法法第
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范围之内,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时无法制定法律,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15]。那么,这类行政法规实际上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的制定依据为
宪法,因而判断的基准应当是
宪法,需要提供的是
宪法救济。
3.不属于
立法法第
八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范围,而又属于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范围事项,国务院可以制定为行政法规[16]。这类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
宪法,因而判断的基准应当是
宪法,需要提供的是
宪法救济。
(三)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一定级别以上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17]。根据
宪法的规定,其制定的依据是“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根据
宪法的这一规定和对“不相抵触”的理解,可以将地方性法规分解为以下四类:
1.在有
宪法规定而始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类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依据是
宪法,判断的基准是
宪法,需要提供的是
宪法救济。
2.在有
宪法规定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后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法律,判断这类地方性法规的基准应当是法律,需要提供的是法律救济。
3.在有
宪法规定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后来国务院依据
宪法制定了行政法规,判断这类地方性法规的基准应当是行政法规,需要提供的是法律救济。
4.在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可能同
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判断这类地方性法规的基准是
宪法,需要提供的是
宪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