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帮工责任的理由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帮工纠纷大量存在,是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常见侵权纠纷类型。在农村生活中,经常需要建房、修缮、操办红白喜事等大宗家庭劳动,单凭自己的力量难以完成。同时,农村也存在相互帮助的习惯,一家有事,大家帮忙。在这种情况下,帮工受到伤害或者帮工伤害他人的现象经常发生,需要有具体的侵权法规则予以规范。
第二,农村处理这类纠纷,往往由村里族长、名流进行调解或者“裁决”,并没有合法规则依循,全凭族长名流的一句话,处理不公,就会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受害人经常无法到法院起诉,无法保护自己。
侵权责任法规定帮工责任,就可以明确规则,约束乡间调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帮工纠纷情况复杂,主体特殊,需要专门规定。在类型上,既有帮工受到损害,又有帮工伤害他人,还有帮工人伤害被帮工人或被帮工人伤害帮工人等;在责任承担上,既有帮工人或者被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的自己责任形态,又有帮工人伤害他人却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替代责任形态;在规则适用上,有的参照工伤事故责任规则,有的借鉴雇主责任规则,但又都有所不同,因此规则并非一致。
司法解释对此提供的经验
正是由于帮工纠纷的普遍性和帮工责任规则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条和第
14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