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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意蕴

  
  公司社会责任也有充分的法社会学依据。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企业则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最基本的单元。企业是一定社会中的企业,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地存在。企业与社会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从企业与社会的联系方面看,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企业活动是社会生产的基础,社会的发展依赖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企业又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产物,企业的发展也受制于社会。从企业与社会的目标追求来看,虽然企业发展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企业的目标不能不受社会目标的约束,这种约束使得企业的利益和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要服从于社会利益和社会目标。从社会整体运行角度看,社会是按一定的组织形式建立起来的,对社会的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政府管理职能的行使是需要成本的,而政府本身并不直接创造财富,必须由企业在分担政府管理成本方面承担责任。对此,学界的企业公民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经济正义理论作了更为详细的诠释。

  
  企业公民这个词是在近20年前出现的。它表达了一种强烈的社会期望:企业应该象公民个人那样,成为对社会的福利与发展负有义务的社会团体公民。从社会契约原则来看,企业作为特定社会中的组织被赋予存在和经营的权利,因而也应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社会负责;企业如果拒绝社会责任,就同样会被社会所拒绝,这就是所谓“责任铁律”[17]。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全球委员会在1987年向联合国正式提出来的。环境与发展全球委员会在《我们的共同未来》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的需求构成危害的发展[18]。可持续发展理论从伦理的角度提出了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的概念。代际公平主张人类历史是个连续的过程,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相同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本,包括环境资本[19]。代内公平实际上是从国际环境角度解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南北差距问题。生态契约理论主张自然资源属于人类及其后代的共同财产,国家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任何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害人类及其后代的共同自然环境。这种理论是古典社会契约理论的延伸和发展,从中可以推导出以下契约关系:从环境的无边界性来看,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着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和当代人与当代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从一国国内的角度来看,本国的公民与其政府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一国国内的企业与其所在国及其公民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外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外国企业与东道国的公民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以上契约是以生态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正义”一方面是对经济发展和人类存在方式关系合理的价值判断,它所关注的是人类如何不以自身异化为代价发展经济,并在这种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人自身的自由健康全面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正义是对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正当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的研究,它关注的是经济活动主体如何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效率和公正、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和正义的互动整合[20]。例如在环境法律责任方面,发达国家应比发展中国家负有更多的义务。因为发达国家的工业化的实施是以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为代价的,是以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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