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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的立宪目的分析与反思

  
  总之,制定“五四”宪法的历史使命就是保证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现,在当时完成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是第一代党的领导集体和国家的头等大事,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也是中国人民的伟大理想和为之奋斗的目标。“五四”宪法的意义伟大主要体现于宪法所规划的目标伟大,因而“为保证宪法的完全实施而奋斗,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15]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识。以宪法的形式将这一伟大的民族复兴的使命确定下来成为当时立宪者的核心目的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像毛泽东所承认的社会现实一样:“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壶,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16]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民族的伟大复兴与富强是摆在执政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主要问题。至于国家政府权力如何限制与制衡,人民的权利自由怎样免遭国家权力的侵害,都不是也不可能是“五四”宪法的制定者们所考虑的中心议题。从宪法的起草到各种形式的讨论修改,无一人对立宪目的提出过疑问,所有的讨论与修改皆局限于字句的推敲与用语的严谨上。立宪者不去设计如何最大程度地限制国家权力、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遭政府权力侵害的法治制度,而是专注于国家政权如何集中并如何领导人民去实现执政党所确立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才能达到的宏伟目标,这就偏离了立宪本来的价值与目的,以至于“五四”宪法在后来的实施中步履异常艰难甚至最后被完全抛弃,就不难理解了。

  
  二、立宪目的之二:确立人民民主制度

  
  中国的历史是一个缺乏民主的历史,毛泽东在20世纪40年代一直强调这一缺乏民主事实的观点。1944年6月12日毛泽东答中外记者团时指出:中国的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17]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又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18]所以,1953年1月13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0次会议作“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几点说明”时说:“中国人民,从清朝末年起,五六十年来就是争这个民主。那个时候是向清朝政府要民主,以后是向北洋军阀政府要民主,再以后就是向蒋介石国民党政府要民主。”[19]因此,领导人民争得民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不断追求的奋斗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办选举,搞宪法”就是“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20]因此,“五四”宪法序言就将中国人民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人的领导下结束了人民整体上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而最终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一事实记载了下来。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序言中所确认的人民民主制度是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联合,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制度。除此以外,宪法1条与第2条就确认我国的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可见,“五四”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民主原则,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21] “五四”宪法就是“人民民主的宪法。”[22]韩大元对此指出:“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是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体现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23]“五四”宪法的民主性与人民性也获得了各民主人士的高度赞扬与认可。[24]这反映了“五四”宪法对民主制度、原则的确认是对民主理念的高度确信与民主价值的高度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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