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突出的展现是整体书的结构,第一编与第三编主要论述法治秩序问题,在第二编中,在我看来,他主要不是讨论了别人的思想观点,而是对别人著作中的法学研究进路、方法分析(有批评,有反对,有些只是“叙述”出来让我们自己分辨)——在这四篇文章中,其分别表达了:认为法学研究中法律文化研究类型学的不足,提出了要以一些更具有弹性的分析性路径作为替代;阐释了法学研究的方法与素养的关系;法学研究的视野应该放在“求助野”上,这里的“野”或许却又不仅仅指农村;福柯如何分析与“构建”刑罚的历史。而且即使在第一编里也有关于法学秩序的论述,至少在《法学的借鉴与发展》一文表达出来了。
作者对法学秩序的关注放在了与法治秩序几乎同等的地位上,为什么呢?根据笔者的理解,或许他认为这两者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在《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中》提出的方法与素养的密切关系可以略知一二[⑧];如果具体分析,则是:
法治秩序与法学秩序之间的关系,在哲学上是所谓的本体论与方法论的关系,有一本体现象的出现,方法随之而来,只不过有时我们不能没有注意或者还没有发现而已;而且从另外一个方面看,方法论本身就有可能成为本体论的一部分,因为方法与本身的划分不是时时刻刻都是泾渭分明,在楚汉河界之间存在着一个模糊的区域,只有在各自界内才是清楚可辨的。也就是说,两者不仅仅具有工具性的特点,而且法学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是法治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在思考与反思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造就了对法治秩序思考的自觉,而且通过不断的方法论反思,将方法融入到了法治秩序本身之中。在这一点上,在国内法学界中,这么做的学者不是很多,甚至可以说寥寥无几;而且苏力的这一点好像也没有引起很大的反响。
在《阅》一书中表现为,即其次,追求秩序的线索或历程:联通着法治秩序与法学秩序。这一点,作者在最后部分间接地表达出来,“书中的文章大致地分为三编,标准是形式上的,但不严格。‘秩序的阅读’的文字随笔、议论的性质;‘阅读的秩序’收入了四篇书评;‘阅读与秩序’是三篇较长的学术性论文[⑨]”。现在就对之解读,如下:
第一,在第一编“秩序的阅读(着重号原书上有,笔者注;下同)”中。这一编告诉我们,在我看来,就是在已经“我和你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中(苏力语)”的苏力个人对生活的、现实的秩序的提出的自己的解读,在此解读的过程中,其没有借助别人或者很少借助别人,仅仅是自己的“朴素的、原初的”一些想法。就犹如一个孩子,比如说在电视上常见的一个公益广告,看见他妈妈为奶奶洗脚,就自己端一盆水为自己的妈妈洗脚一样,非常自然和真实地反映了自己对现有秩序的看法;那个公益广告,我相信,主要不是展示给孩子的,而是给已经有孩子或者即将有孩子的爸爸妈妈们的。在文章中,以注释少(证明很少借助别人)、篇幅相对短、思考的“随意性”与“瞬间性”(证明了思考的“朴素性与原初性”)为表现出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作者在此的解读就不深刻,比如说,在安徒生童话之《皇帝的新装》中的孩子的观察是全场人物最为深刻的。如果再具体到这些文章,可以发现,首先从注释等形式上看,只有《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文的注释最多[⑩],达到20多个(而在第三编最少也是50多个),其他文章最多才6个;从其理论的主题看,主要是阐释自己的元初观点和态度,在这里,笔者就仅仅以《阅读中国市场经济中的秩序》一文为例[11]做一阐释:
作者从语言秩序联想到市场经济秩序,以前者以读者是否读懂为标准,从而认为中国市场经济秩序有序的标准以人们是否接受为标准;又以文章初稿需要修改,从而认为中国市场经济秩序也是一种草稿,需要每一个中国人参与修改,特别是知识分子参阅的修改、甚至仅仅是解读这篇文章,发现文章的章法结构[12];最后是作者作为知识分子的一分子表态,也是自己的表态(特殊性),即给自己的任务——“阅读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秩序,理解那些已经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实际的制度变化[13]”。简而言之,有三点,前提,语言与秩序的可比;论点一,判断语言有序的标准到秩序的标准;论点二,文章的可修改性,到秩序的可“修改性”——自己阅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