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农业部依据《
种子法》第
四十三条授权制定的《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
二条规定现场鉴定是为确定事故原因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但不能理解为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实施的现场鉴定,有权对种子质量问题作出结论。种子管理机构不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不是种子检验机构配备的种子检验员,无资格检验和判定种子质量问题。
1.2检验客体和标准的科学性。在田间现场,鉴定人只能观察到植株性状而看不到已经在形成植株过程中被消耗了的种子;没有种子何谈种子鉴定。生产大田不是种植鉴定的田间小区,无法做到在鉴定的各个阶段与代表品种原有特征特性的、提供全面的、系统的品种特征特性的现实描述的标准样品(或审定公告等试验验证依据)进行比较;没有比较就无法鉴别品种的真实性(同一性)。生产大田不是品比试验田,不具备栽培措施、环境条件同一性和差异唯一性以及处理设置重复性,即使田间植株之间性状有差异,也难以区分这种差异是品种之间固有的差异还是品种自身固有(而不是突变、诱变等方式发生)的可遗传变异或由栽培、环境条件引起的不可遗传变异;多种外因影响下形成的表现型不能代表基因型,田间植株性状表现不一致不等于该品种纯度低。在田间现场检验和判定种子质量缺乏科学性。
国家没有制定根据农作物田间现场表现型检验种子质量的程序和衡量种子质量的标准;没有标准,在田间现场检验和判定种子质量就没有依据,就不具有合法性。
1.3鉴定结果的参考性。《关于农作物种子品种纯度鉴定问题的复函》(农办农[2002]6号)规定,田间现场“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和种子质量状况的参考依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该批种子室内检验结果等因素。《关于农作物种子品种纯度鉴定问题的复函》规定,“如果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应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依据上述规定,田间现场鉴定时,如果发现造成田间事故的原因可能是种子质量问题,应当依据该批种子的室内检验结果确定种子质量问题是否造成田间事故的原因;若没有该批种子室内检验结果,应当要求申请人及当事人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然后再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确定种子质量问题是否造成事故的原因。不提供室内检验结果等与现场鉴定有关的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没有室内检验结果,在田间现场对种子质量问题是否造成田间事故原因作出的判断,只能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