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种子经营者未实施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行为。
种子经营者经营的大豆品种“某某47”的种子标签上错误地加注大豆品种“某某一号”种子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等于以大豆品种“某某47”的种子冒充大豆品种“某某一号”的种子。种子标签上的品种名称是“某某47”,种子经营者经营的也是大豆品种“某某47”的种子,不具有“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以假充真”的特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种子经营者实施了《
种子法》第
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对种子经营者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标签标注不规范的特征是标签标注不符合《
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等有关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规范的规定,即标注有瑕疵,但不虚假。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属于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
种子法》第
六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和违反《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标签标注不规范的五种情形。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的,应当依据《
种子法》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四)种子经营者经营的种子标签错误加注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种子标签加注内容不规范。
依据《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应加注内容,不属通用标准。生产商生产的大豆品种“某某47”的种子标签上错误加注其他品种种子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违反了《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2.1的规定,属于种子标签加注不规范。《
种子法》第
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规定错误加注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种子属于假种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种子经营者经营错误加注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种子为假种子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