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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注错误的法律责任

标签标注错误的法律责任



——对一起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武合讲


【全文】
  
  案例:2007年12月24日,种子经营者乙公司从种子生产者甲公司购进大豆品种“某某47”种子2660kg,销售20 kg,获利12元。经购种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明该种子标签上加注的是大豆品种“某某一号”种子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据此认定乙公司实施了《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乙公司处以没收大豆种子2640kg和违法所得12元、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60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因种子经营者经营种子生产者生产的标签上错误加注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种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种子经营者实施了“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行为,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种子经营者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种子标签上加注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错误,属于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对标签标注不规范问题,只能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不能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种子法》对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的规定。

  
  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的特征是“以假充真”,本质是以不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冒充或不真实承诺具有该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种子的行为。这种不真实无论是故意(冒充)还是过失(承诺不真实),最终的结果是一致的,都为假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种子的五种情形。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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