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适当调整诉讼政策。行使诉权和诉讼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包括诉讼制度),并与该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和国民的心理、生活方式等因素息息相关。[13]一个国家有可能从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意识等方面对诉讼率进行控制和调节,例如,社会对诉讼强烈否定的价值取向,可能大大增加诉讼的道德成本,从而抑制诉讼的增长;同时,诉讼程序的复杂性或律师、法官人数不足等因素导致的制度性障碍甚至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都会更直接地达到抑制诉讼的效果。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现实中的问题往往并不应用法律直接界定性的条文,而是边缘范围的,此时需要“利益考量论”的权衡。因此,在实定法上完善我国行政起诉制度的同时,还应在诉讼政策方面予以适当调整,如在道德上肯定诉讼的正当性,提高法院的权威性,增强法院的公信力,强化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理念,制裁滥诉行为,在执行难、诉讼成本分担等方面下功夫。当然,行政诉讼起诉制度方面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且还要不断地试错,进行微调。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已经列入了国家立法规划,但是法律的修改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条文的简单的删废和改动。在更深层次上,法律修改是对传统法律价值与理念的重新定位与反省,反映着法理念在社会观念中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体现出来的一种同步演进。[14]改革和完善现行行政起诉制度,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有人对此可能会质疑,认为降低起诉的门槛,会使行政诉讼案件增多,降低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增加诉累,人民法院也难堪重负,但是,正如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所言:“某种程度上,司法审查确实可能降低了行政效率,但司法审查遏制了权力滥用,解决了纠纷,化解了民怨,促进了行政正义的形成,因此,它适得其所”。[15]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在行政诉讼制度方面,中国的行政官员和行政法官尤其需要这样一种大气、无所偏倚的卓识和宽容。惟如此,才能真正确保当事人和法院所追求的充分保障起诉权、制约行政权之诉讼目的得到顺利实现。
【作者简介】
张坤世,湘潭大学法学院。
【注释】
左卫民等:《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江必新:《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总第25辑。
李国光:《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2月1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总第5辑。
蔡小雪:《完善行政诉讼起诉与受理制度之构想》,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行政执行与行政审判》,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总第14辑。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参见张坤世:《行政诉讼受案制度之检讨与重构》,载《法治研究》2008第9期。
参见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纪敏:《法院立案工作及改革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林念贺:《论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及其运行机制之构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姜启波:《行政案件审查起诉中的几个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辑。
参见张力:《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第1期。
张坤世:《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念信守与路径选择》,载《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威廉·韦德:《行政法》,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