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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学观

  
  在此有一点需要说明:当今社会,人性之所以扭曲,人与人之间之所以无法忠于其本质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因素:

  
  其一,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的差别。社会地位,顾名思义,是指人在社会中所享有的为外界感知的尊重推崇向往的强弱高低。在原始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人是没有社会地位的差别的,因为经济的落后使人尚无暇顾及生存之外的“奢侈”。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人也逐渐为额外的私欲所误导,在追求各种私利的过程中重新确立了个人的社会形象,打破了业已存在的人人平等的社会系统。至于地位差别对人性的影响显而易见,社会人在思考处理任何事务的时候难免向从外观足以感知的地位倾斜,并导致其固有属性与实际外观的分离,以个式原则和方法对待不同的人群,因人而异,处世圆滑,这也就是人性扭曲本身的外化了。

  
  其二,对额外利益的无限度追求。人存于社会,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必不可少,但在自身利益实现之后过分追求额外利益,索取本属他人的社会利益实在没有必要,而这种追求过程的本身正在扭曲自己的固有属性——利益存在的本身旨在满足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过分的利益本不具有超越限度内利益的上述功效。可以说社会利益的不合理分配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又是在这种分配和追求的过程中强加于人难以阻挡社会地位的差别及不正确的价值观,直至扭曲人的善的本性。

  
  其三,人的价值观的混乱。我们无法奢求在一个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中的人自然的树立正确统一的价值观,因为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我们未曾阻挡甚至尚未发觉。当然价值观混乱的内涵十分丰富,并不局限于享乐主义,金钱主义等人所熟知的价值观,其外延已至于处世和处事中点滴细微的偏离自身本质的非典型价值观,这些我会在今后慢慢去总结。价值观是人性最直接的表现,当然也是人性扭曲的有力见证。在一个社会正义处于酝酿中的国家,在一个社会系统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价值观的混乱难可避免,但这绝不意味着不可避免,我们完全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使紊乱的错误的价值观趋于统一和正确。

  
  我坚信我们恢复人之善性,步入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人性社会最好的方法和工具就是“法”。

  
  法是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及国家的出现应运而生,它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但仅限于人类历史长河的阶级社会阶段。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对不同的人,法的作用的大小侧重亦有不同。如果宥于微观的法显性的法,只将法作为具有规范指导作用的自上而下颁布施行的文本的堆积,难免背离法的本旨;我们该把握其中固有的和稳定的本质,它便是发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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