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学观
——人性法学
李润生
【全文】
我是一个生活在自己造设的理想世界里的人,这个世界里的一切于别人可能很缥缈很荒唐,但在我却异常的真切——因为我从来就没有放弃过自己的理想。而自从入了法学专业,接触到很实在的法律学问之后,我的信念变得更加坚定;我似乎已找到解开心结的方法,可以让两个世界贯通并逐渐使更好的更先进的世界替代已经逼人癫痫的世界。我认为法律确实有这样的功效:它可以引导人类社会到达理想的极点,但若要实现,还少不了一样东西——人性。法律正是宣扬人性,培养人性,改造人性的工具,只有将法律与人性结合起来,以人性为法律的基点和宗旨,以法律为人性宣扬和传染的媒介,我们才能最终实现至高无上的人类共同理想,解放全世界一切被私欲无知和放纵束缚着的人们,一切为虚伪狡黠和卑鄙蒙蔽着的人们。
首先我得阐述一下我的人性观。
中国古代有性善论和性恶论的分歧,马克思主义则指出人的本质是社会性,人的善恶美丑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对此我想说的是并不能因承认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就武断的否定性善论的观点,毕竟它们所从属的领域不同,侧重点亦不同,二者是可以统一起来的。一旦将两者结合起来,我想他们所发挥的作用必然更大,尤其是在发掘人性方面。
马克思主义人性观很难解释一个问题:人类社会产生之前的人性善恶。很多人可能会质疑:人都未出现何来人性。但你们似乎忽略了一个问题:人或者人类社会的起源和发展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人本身无法主观的将其分割,使其丧失固有的连续性。“人”在猿人,猿或者更早的与其它动植物体混同的时期也是客观存在的,尚未成形不可否定尚未存在——正如法律也顾及尚未脱离母体的胎儿一样,哲学也须伸展到更早的历史时期中去,这才不至于使哲学陷入无本之木的深渊。而在上述的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人的属性并未和其它生命体以及非生命体脱离,人的属性存在于服从于其它生命体的属性之中,抑或可以说其它物质的属性即决定了非成形“人”的属性。由此可知,此间人的属性是自然性,用更通俗的用语便是善性——善良之性。
尽管如此,我们也无法否认马克思主义以社会为本的人性观——它所总结的是人类社会产生之后及发展期间的人性趋向,人类社会之前的人性问题尚未涉及。但我们也绝不可简简单单的屈从于社会——既然社会是人类构建的,我们就有必要也有能力发挥主动性,趋利避害,扫除障碍,回复到人所向往的善良之性。完成此过程所依仗的工具,我认为,便是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