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到现在已经有很多年过去了,但是,那些在改革开放之前自我封闭的意识形态体系下,依据自设前提、依靠自圆其说的方法建立的那种法学话语系统,也就当然退出了吗?事情远不是这样。近年来,本人参加了很多法学活动,发现那些长期形成的政治性套话和假话,仍然在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一些法学家。在法学圈子内部出版发表的不少著述,内容陈旧、思想僵化的东西有的还居于支配地位。近年,本人负责编写了一些法学教科书,翻阅了多个大学的法学教科书,发现其中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关于公共权力的分工制衡、中国的民权、法律的本质、外国和中国法律的比较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那位法学泰斗的观念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更新。这也就是说,还有一批人在不断演绎着过去那种法学中的政治套话或者假话,而不顾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我们党、国家和人民在思想观念所取得的重大进步,不顾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我国法学理念的进步,也不顾及人民群众内心的声音。在我国甚至还有这样一些人,他们的法学知识还停留在斯大林的时代,他们的法学或者思想工作的套话里,渗透了对“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向往,他们好像以鼓励大批判来自我激励,并以此作为自我崇高的阶石,而不顾及中国已经进入建设性时代所需要的法律秩序与社会和谐,不顾及人民对于权利、和平等的渴望和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向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和法制文明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写进了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的时候,法律实现其科学性的障碍虽然不能说彻底消除了,但是,过去那种把法律当作可以随意拿捏的工具的观念,毕竟在社会上难以立足了。当法学以真正的社会科学进入我们这个社会的时候,法学需要以自己的真正面目展现于社会,而社会需要法律科学家自己勇敢地追求法律科学、讲出一个法律人的真话。这是一个历史的机遇和要求。正如其他的科学家一样,法学家必须对于自己的使命有清晰的理解。
法学家以法律科学家的身份讲话,首先要解放自己的思想
一个法学家能够面对现实,以法律科学家的身份讲话,首先的要求是法学家自己拥有建设国家、维护民权的真知灼见。依本人的体会,一个中国法学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解放自己的思想——从中国改革开放的本意来看,就是要从前苏联法学中解脱出来。前面提到那位法学泰斗所讲的,就是前苏联法学的典型表现。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斯大林思想为基础的法学知识体系,其基本的特征首先是完全自我封闭,切断了历史,切断了世界法学发展的联系,然后依据阶级斗争的需要,自我演绎。前苏联法学的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自封自圣,它有意识地封闭人民,向人民宣传的东西,都是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法律无限扭曲,造成别人的法律都是欺骗的假象,反过来将自己的缺陷说成莺歌燕舞。这样的法学,违背了法律科学基本的要求,它造就了前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里普遍的对法律原则的蔑视。过去,中国曾一度盲目而且照搬前苏联法学,法律一开始就被当作任意使用的工具而不是国家治理的科学,从而致使在一个时期内中国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因此而吃尽了苦头。前苏联法学只能在封闭的体系里受到盲目者的膜拜,但是在这个封闭的体系之外,这种法学只能为人耻笑,因为其本身并没有多少科学性可言。但是遗憾的是,它现在仍然还是中国不少教科书里的格式语言和典范标准。正如《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政治争论那样,还有一些人拿它为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民权建设设置障碍。所以,于国于民至为重要的真正法学,不会是这样的法学,改革开放以来但凡获得成效而且也得到民众认同的法律措施,不但不是出自于这种法学,而且都是在否定这种法学。所以法律科学的真知灼见,与前苏联法学无关。对此,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学家认识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