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国大陆法学家访问宝岛台湾,其中被介绍为中国法学泰斗的一位,在那里做了一个题为“社会主义宪法是人类宪法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的学术报告。报告的内容从题目一望可知。之后学术讨论时,台湾一个教授提问:宪法在历史上产生的价值是要解决国家公共权力的分工制衡问题,目的是使得公共权力廉洁和高效,请问大陆宪法理论是怎样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我们的这位法学泰斗回答说:中国大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和公有制两个基本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保障了我们的公共权力和人民利益高度协调统一,这就会自然而然地解决公共权力的廉洁高效问题。台湾教授又问:一些地方发生的高官腐败案,怎么能说你们公共权力廉洁的问题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解决呢?您怎么解释这些事件呢?我们的法学泰斗则回答说:个别地方的腐败案,说明这个地方领导受到封建资本主义的影响,尤其是受国民党腐败统治的影响!此语一出,当时举座哗然!台湾方面一名教授当时就说:国民党跑到台湾都四十多年了,在我们这边的统治都快要结束了,没想到他们还能够影响大陆的地方领导人!一位在座的教授对本人谈到,你们大陆的法学怎么这样不讲理呢?听着这些评论,本人真的内心也很震惊。谁也没有想到,这样一篇按照中国大陆的法学知识标准完全合格甚至堪称典范的报告和发言,在海峡的对岸却产生了完全相反的效果。
显然,就这位法学泰斗的法学知识而言,就他过去遭受的迫害而言,就他在改革开放以后所获得的精神解放而言,他对于法制和宪法中的公共权力、民权等基本问题,不应该有这样的认识。显然他应有更有说服力的回答,虽然他这样讲话不会妨害他在中国大陆的声望和政治地位,但是却妨害了两岸法学界和人民的沟通和理解,给了台湾人民一种十分负面的声音传达。由此可见,法学家如果只讲“空头政治”而不讲科学,那就是不讲真话,那照样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过去那种把法律当作可以随意拿捏的工具的观念,在当今社会上难以立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