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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的重构

  
  监护权是民法中专有的权利。所谓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16]子女通常使制度考虑两个问题:第一,必须防止他们在其无生活经验时期挥霍自己的财产;第二,如果他们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去世,必须为抚养他们以及管理他们的财产提供保障。[17]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无怪乎基于这两个方面。监护和亲权不同。监护在本质上并不是权利,而是一种职责。[18]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设立监护制度。监护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法院通过裁判赋予监护人监护的权利,适格的监护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该法条足以证明监护人的主体是多元化,不仅限于自然人。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既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也涉及到财产权益。[19]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其中,署名、发表、修改权是著作人身权。享有著作权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其权利主体与荣誉权、监护权相同。

  
  综上所述,亲属法中的身份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其中,亲权和亲属权是基于自然人的出生法律事实而产生,配偶权是自然人成长到一定阶段基于结婚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是支配权、绝对权。鉴于它们这些共同特征,应该从民法中划出,单独规定为亲属法的身份权。民法中的身份权包括监护权、荣誉权和著作权的身份权,它们都有共同的特征:主体的多元性;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与亲属法中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建议把民法和亲属法中的身份权在《民法典》立法的立法过程中,把二者分别立法,区别开来,避免混淆和交叉,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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