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的重构
——比较民法与亲属法上身份权的异同
卢伟豪
【摘要】民法中人身权是公民很重要的权利,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很明确,而且内容详实,但关于身份权内容只有荣誉权是明确的,其他内容是含糊不清,至于亲属法中更是缺少权威的观点。
【关键词】民法;亲属法;身份权
【全文】
研究在当前的法学论著,关于身份权的论述非常多,在许多民法和亲属法的教科书都有或多或少的论述,但二者的比较鲜有人做,笔者在拙作中对他们进行比较。
身份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上和法律上的地位,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体现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须的权利。[2]在传统民法中,身份权包括族权、父权、夫权和家长权等权利,是以人身支配性为内容的权利。关于身份权的问题,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前面提到的“一般人(normal man)”当然是指市民。一般的古代原则都认为法是属人的,因而,非市民、异邦人(peregrinus),按照特定的罗马市民法是不享有权利的。[3]这是古罗马法关于身份权的规定。在罗马法中,婚姻家庭制度身份权只有“夫权”和“父权”,没有现代民法和亲属法中身份权制度。我国1986年《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的规定中,只有人格权而没有身份权的规定,但在近十多年的民法和亲属法的研究中都增加了身份权的规定。民法中的身份权不同于人格权,首先,身份权和人格权的法律作用不同。人格权设立目的在于维护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律人格,实现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而身份权设立的目的基于自然人以特定的血缘、亲属、社会地位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身份权是指自然人,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者基于一定的事实产生或者消灭;而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4]第三,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没有身份权,民事主体仍然可以从事民事活动。例如,生活在福利院的孤儿。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资格,人格权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保障。民法中把身份权作了不同的界定,魏振瀛先生认为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和荣誉权。[5]张新宝教授认为基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实际上人身权所包含的内容很多已不完全属于传统法上的身份权,典型的如荣誉权。[6]随着社会的发展,身份权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典型的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亲属关系等等。[7]杨立新教授认为依据现行法的规定,身份权还应当包括荣誉权、著作人身权、监护权。王利明认为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8]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身份权乃存在一定的身份(尤其是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如配偶间的权利、亲权等。[9]在亲属法上对于身份权也有规定。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在我民法有亲属、夫妻、亲子、及家长家属四种基本身份。基于此种身份地位,基本身份权有七,即为亲属之权利、为夫之权利、为妻之权利、为亲之权利、为子之权利、为家长之权利、为家属之权利是也。[10]然后,他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又将亲属法中的身份权分为: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