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然:以历史角度为叙述方式
尽管公共产品理论为我们科学认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提供了在我们看来最为重要的可资利用的智识资源,但我们依然清醒地认识到即使是无懈可击的理论在冷酷的现实面前也可能会被击打得手足无措。我们的问题是,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在现实中是否也会偏离最初创建检察机关的本意。因此,我们必须回到现实中去,通过考察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历史发展轨迹,来回答我们我们自己提出的疑问。
为更好地将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演变历史展现给大家,我们按照历史发展的先后顺序将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演变过程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1):垂直领导体制。1949年10月,根据《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之下设置最高人民检察署。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这一阶段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是我国检察制度发展史上最严格意义上的垂直领导体制:检察机关不仅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而且不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各级检察机关均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指挥。当时选择这种体制主要是受到前苏联检察制度模式尤其是列宁关于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思想的深刻影响。[7]
第二阶段(1951—1954):双重领导体制。1951年9月3日通过的《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
六条规定:(一)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受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包括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同时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之领导。在这种体制下,基于地方党委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检察机关实际上当然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第三阶段(1954—1957):垂直领导体制。1954年
宪法规定第
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第8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第四阶段(1957—1978):无序领导和检察机关被砸烂。从1957年开始反“右”扩大化,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被说成是专政矛头对内,实行垂直领导被歪曲为以法抗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到1968年,全国检察机关大部分被砸烂。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75年《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制度被完全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