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看来,《
律师法》修订时对其修改涉及的内容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相关准备也不够十分充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全国人大还没有修改《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紧张关系继续,并且陷入了两难境地:执行《
律师法》的规定,就无法摆脱“违宪”的嫌疑;不执行《
律师法》,则法治的尊严何在?
五、结语
《
律师法》的修订引发的这次轩然大波,足以让我们警醒,为我们以后的立法实践提供了某种镜鉴,也留下了更为深刻、更为根本的宪政问题: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在充分吸收《
律师法》修订了《
刑事诉讼法》,实现了与《
律师法》有机衔接,那么,《
律师法》修订的内容必将得到执行。我们的疑问是,难道仅仅因为修订对象的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内容在效力上就有这么明显的差异。在未来,如何理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效力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必须予以解决的重大宪政问题。
【作者简介】
姜新国,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赵梓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检员。
【注释】该观点的主张者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顾永忠等人最具代表性。参见刘金林:《修改
律师法就等于修改
刑事诉讼法》,载2008年4月6日《检察日报》实务版。
墨帅:《
律师法可以“间接修正”刑诉法》,载2008年11月26日《检察日报》。
参见田文昌:《新
律师法与
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互动与衔接》,载《法学》2008年第7期。
韩大元:《建立保障基本法律位阶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