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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紧张关系的宪政解读

  
  有论者还把立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拿来用以佐证: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了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其内容涉及再审、执行、司法制裁等诸多重要条款。同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不违背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刑事诉讼法其作出必要的修改。”不过,有论者已经明显意识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律师法》就等同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形式上迥然有别。因此有论者以“立法活动应跟上时代和社会发展的步伐,在法律的立、改、废问题上可以作出必要的形式创新,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为由,来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并未对刑事诉讼法“本身”作出任何文字改动,但通过对其他相关法律的制定或修改,确立新的法律规则,从而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间接修订或“自然修正”。[2]因此,根据“新法由于旧法”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关于受委托律师的权利应适用《律师法》。

  
  三、我们的观点和论证过程

  
  我们认为,“修改律师法就等于修改刑事诉讼法”这一观点其实是对我国《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的误读,在论证上存在着严重问题,无意之间扰乱了宪法秩序,尽管其初衷是如此的美好:追求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和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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