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紧张关系的宪政解读
姜新国;赵梓楠
【摘要】本文以
律师法与
刑事诉讼法关于受委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不同规定引发的紧张关系为研究起点,以宪政为研究视角,以
宪法文本为依据,在准确理解或解释
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论证来反驳目前广为流行的一种貌似有理其实错误的论点,从中探究隐含的更为深层次的宪政问题,希冀正本清源,达致维护宪政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
律师法;
刑事诉讼法;间接修正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和写作目的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已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受委托的律师的权利诸如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保密、豁免等规定都明显突破了现行《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
律师法》和《
刑事诉讼法》之间造成了一定的紧张关系。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关于受委托律师的权利,究竟应适用《
刑事诉讼法》还是《
律师法》,学术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观点不一,依据有别。本文并非旨在寻求一种新的解决二者紧张关系的方式或途径,而是以宪政为研究视角,以
宪法文本为依据,在准确理解或解释
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论证来反驳目前广为流行的一种貌似有理其实错误的论点,从中探究隐含的更为深层次的宪政问题,希冀正本清源,达致维护宪政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