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性抑或人性:重读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片思
黄岳
【摘要】自从《社会契约论》问世以来,围绕着这部“奇书”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作为卢梭的阅读者,不断重新发现构成卢梭理论的各种“语汇”的指向,不断突破“前见”所构成的认知范围,是重读卢梭的主要工作。正如几乎每一名颠覆性的思想者那样,卢梭构建了与传统西方政治思想完全不同的对社会契约的阐述体系。本文对其中三个问题进行了有限的反思。
【全文】
一、卢梭相信人民吗
卢梭对于“人民”这一群体的态度是令人惊讶的。一方面,他毫无疑问的坚持“人民主权”,另一方面无论是对于整体的“人民”或者个体的“人”,都表现出极大的怀疑。一方面来自于人民的公意永远不会犯错误,另一方面,人民却往往看不清他们的利益所在。在他看来,法律只不过是写着公民自己意志的纪录,然而,立法者却不是人民自身。立法者虽然“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但他在立法中表现的意志,也必须被投票行为证明是公益的体现。然而,这个必须接受“公意”的立法者,却有权判断他的人民是否配的上那些法律。[i]因此,一个问题就不可避免的被提出了出来,当人民全体否决了立法者的方案(好比说卢梭的《科西嘉宪章》),究竟是立法者没有体现“公意”,还是人民“配不上”立法者的“法律”,抑或人民也会违反“公意”吗?换句话说,卢梭在人民和立法者之间究竟更加信任谁呢?
笔者在阅读中感到,这种态度的矛盾似乎只能归结到一个判断,那就是卢梭对于“公意”统治下的“现代社会”的起点的设定并非开始于茹毛饮血蒙昧时代。在卢梭看来,即使在他的时代,这一“现代社会”并非普遍存在(卢梭似乎只认为科西嘉有可能进入“现代社会”)。正如列奥·施特劳斯所作的分析:在卢梭看来,社会的根基要到人的激情或情感中去寻找,社会性并非人类理性的选择,而是人本性所致。[ii]而“公意”则是理性的产物,当社会产生时,公意就产生了(注意:不是公意产生了社会)。但是“公意”的统治却不因为社会的存在而成为必然。“全体人民”对“全体臣民”的统治,只是在人民能够认识到“公意”所在之时才变为可能。
由此看来,卢梭是不相信人民的,或者说他信任的只是受到立法者启蒙的人民。虽然只有人民可以做出最终的决断,但这一决断的过程又被卢梭描绘成为对于人民的“说服”。[iii]笔者认为施特劳斯对于这一矛盾的描述是确切的“作为整体的人民与个人两者都需要引导;必须教导人民,使其直到他们意愿的是什么,而作为自然存在者只关心一己之利的个人,必须转变成为在公共利益与一己之利之间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的公民。”[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