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形式——“绿色金融促进法”
绿色信贷政策在实践中经过实施、修正和完善亦逐渐成熟,而成熟的政策应在适当的时机转化为法律。笔者认为,绿色信贷政策符合“转化为法律的政策”一般必须具备的条件,[17]由绿色信贷政策转化而来的法律可以称为“绿色金融促进法”。以《指导意见2》为蓝本,笔者对未来的“绿色金融促进法”提出如下两点初步构想:
第一,关于“绿色金融促进法”的立法目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这一条已明确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作为政策目标。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绿色金融促进法”应将保障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作为直接目的,将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的。[18]
第二,关于“绿色金融促进法”的基本原则。“绿色金融促进法”应确立如下几项基本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授信的原则、授信支持与企业环保表现挂钩原则、限制对落后生产能力企业的授信的原则、支持国家确定的节能环保项目的原则和实施有差别的地区信贷政策的原则等。
六、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由“软法”上升为“促进型立法”
阅读、分析《指导意1》、《意见》和《指导意见2》可以发现三者中最系统、政策水平最高的是《指导意见2》,它具有明显的“软法”性质。所谓“软法”是指缺乏国家法的拘束力但却意图产生一定规范效果的成文规范。“软法”类似“法”,像“法”,是准“法”[19]。“促进型立法”对银行业全力支持节能减排具有积极的和主要的促进导向,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引导意义;“促进型立法”中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指导性规范、自愿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迫切需要银行业配合,我国目前的绿色信贷政策很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故笔者认为我国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是“促进型立法”。“软法”与权利义务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如经济法)区别明显,但“软法”的内在面相与“促进型立法”相比却很相似(责任形式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只是“软法”属政策,“促进型立法”属法律。故由“软法”上升为“促进型立法”是我国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